公司清算的概念和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2:12公司清算的概念和分类(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对停止的状况下,负有清算职责的主体依照法令规则的办法、程序对公司的财物、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整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发作的权力和职责归于消除,从而为公司的停止供给合理根据的行为。由此可知公司的清算包含以下几层意义:首要,公司的清算是根据公司面对停止的状况发作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公司停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闭幕。公司的闭幕有强制闭幕和自愿闭幕两种景象。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根据宣告破产而停止。这两种状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仅仅清算安排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其次,公司的清算为负有公司清算职责的主体依照法令规则的办法、程序而为的行为。在公司的清算中,清晰公司清算的职责主体尤为重要,但惋惜的是,我国法令关于这方面的规则还适当滞后。我国公司法只要关于清算组的概念,可是没有清晰的清算主体的概念。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根据自己对公司的财物享有权益或许根据对公司的严重管理权限而为法令确认为公司在清算时安排公司清算的职责主体。它不同于清算组,清算组应为清算主体录用或许选定详细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安排。二者详细差异如下:清算主体一般与公司存在财物出资或许对公司具有严重管理权权限,而清算组则不限于此,其可所以清算主体选定或许录用的任何人士,比方会计师、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权益的人员来担任。公司的清算主体对相关债款人担任,其不只承当清算职责,并且还有或许承当清算晦气发作的补偿职责。公司的清算组则对清算主体担任,并在必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不直接对债款人担任(破产清算在外)。此外,清算主体不因公司清算结束而当然消除,可是,清算组一般会根据公司的清算结束、法人品格的停止而消除。区别隔二者的差异后,咱们愈加会认识到清算主体确认的重要性。关于不同状况下公司清算主体的确认,咱们将在后边详细论说。公司的清算是清算主体的职责行为,一起法令有必要规则清算时程序和办法。公司的清算触及股东、债款人、债款人、担保人、公司员工的利益,并与一些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因而,公司清算有必要公正、客观地反映公司实践情款、公正处理相关的利益胶葛。而要想成果公正,从天然法的角度上讲,就离不开相关程序正义的保证。因而,公司的清算有必要是以科学的程序和办法予以规制的行为。现在,我国关于公司清算的详细程序的规则过于粗陋,缺少操作性,严重影响了公司清算的公正性。因而,完善公司清算的程序为规划公司清算准则的重要内容。再次,公司清算的规模为公司的出资、财物、债款、债款的检查。公司的出资不只触及公司存续时股东权益的分配,并且在公司停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下产业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出资仍是公司债款人利益的根本保证。因而,在公司清算的时分必定要核验股东的出资。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要点应当清查公司财物包含债款、债款、并剖析债款债款的性质、清偿和回收的合理性根据。对这些事项的清算,一是要清偿公司的债款,二是要彻底回收公司的债款,并且要安顿公司的员工,并为公司股东分配剩下产业供给合理的根据。终究,公司清算的意图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发作的权力和职责归于消除,从而为公司的停止供给合理根据。公司的停止触及到很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因而公司要停止,有必要对相关权力职责予以处置和处理。因而,对公司进行清算天然为必要程序。经过对公司清算后,使得相关权力职责得以消除和搬运,公司才干终究停止。(二)公司清算的分类公司清算的最基本分类是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状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则所进行的清算。公司法榜首百九十一条规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令施行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闭幕的状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则所进行的清算。这种区别的意图主要是公司所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停止时,假如产业足以归还债款时,所进行的清算为非破产清算,理论上悉数债款人的债款均能完成,并且往往还存在剩下产业可供分配。不然,假如产业已缺乏以归还悉数债款的,则有必要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依照法定程序和公正受偿准则清偿了破产企业员工工资、劳作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款后,公司停止。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一种状况,即公司停止时,因为没有进行清算,对其财物负债状况并不非常清楚,或许首要发动的对错破产清算,但经整理公司的产业和债款债款联系,发现其产业缺乏以归还悉数债款时,这时,非破产清算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这就需求清算安排或许债款人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从而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八条规则:“清算组在整理公司产业、编制财物负债表和产业清单后,发现公司产业缺乏清偿债款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业务移送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