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9:05一、扼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大街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
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一起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作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竭力抵挡。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容许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作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间断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
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二、分岐定见
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掠夺罪、强奸罪,并系入户掠夺、强奸未遂没有贰言,对入户掠夺的违法形状有三种不同观念。
1、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已实践占有了被害人董某的100元现金,应确定入户掠夺既遂;
2、被告人李某将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抛弃了违法,应确定入户掠夺间断;
3、被告人李某将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是由于其嫌钱少,属客观方面的原因,应确定入户掠夺未遂。
三、剖析内容
笔者附和第2种观念,被告人李某的掠夺行为,应定入户掠夺间断。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入户掠夺罪系未完结的违法形状。从违法的形状上看,悉数违法进程可分为完结的违法形状和未完结的违法形状两种类型。违法的既遂是违法的完结形状。违法的准备、未遂和间断则是违法的未完结形状。①违法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成心施行的行为现已具有了某一种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违法既遂主要有3 种形状:第1是成果违法,行为人不只施行了刑法分则规则的行为,并且有必要产生了特定的损害成果,才干构成违法既遂。第2是行为犯,行为人只需施行了刑法分则所规则的行为,不管违法成果是否发作,即构成违法既遂。第3是风险犯,行为人施行了刑法分则规则的足以形成某种损害成果的风险状况的行为,即便严峻成果没有发作,也构成违法既遂。②掠夺罪侵略的客体为杂乱客体,即不只侵略了公私产业的所有权,一起也侵略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掠夺罪被以为是最严峻的侵略产业罪。③笔者以为掠夺罪应是一种成果违法,由于它侵略两层客体,那么确定掠夺罪是否既遂的规范,一要看行为人是否现已获得了产业;二要看受害人的人身是否遭到损害。只需侵略了其间的一种客体契合违法既遂的规范,即只需契合上述一种状况就应确定为既遂。行为人是否现已获得了产业简单撑握;受害人的人身遭到什么样的损伤应定既遂,法令没有明确规则。“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应确定为掠夺既遂,理论界和实务界均确定为既遂是共同的。掠夺致人轻伤或轻微伤的是否确定既遂,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观念。2000年9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履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定见(二)》对这一争辩作了结论。该《定见》第14条规则:“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掠夺罪侵略的是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两层客体,假如形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成果的,不管是否获得资产均为既遂;其他掠夺以是否获得资产为区别既遂与未遂的规范。”该《定见》为司法实践中区别掠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规范供给了根据。剖析本案:1、被告人李某在脱离董某房间前就将100元现金扔回董某的抽屉内,被告人李某终究没有实践占有100元现金;2、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系表皮轻微伤。因而,被告人李某的入户掠夺罪,在违法形状上系未完结的违法形状。第1种观念以为,被告人李某拿到被害人董某交给的100元现金就应确定入户掠夺既遂。我以为这种观念不对。比方,被告人李某拿到被害人董某交给的100元现金后,在该房内被抓获归案,或许又被董某夺回,如没有形成被害人董某轻伤成果,仍应定掠夺未遂即系未完结的违法形状。那么,被告人李某在拿到被害人董某交给的100元现金后,当即扔回的行为,当然归于未完结的违法形状。被告人李某的入户掠夺罪,不是违法准备是无可质疑的。下面咱们再来剖析被告人李某的入户掠夺罪是违法未遂仍是违法间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