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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受伤是否可以直接以普通民事侵权案件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8:00
[案情]
刘先生在荔浦某纸厂的出产厂区做杂工。2010年6月,刘先生等人受其部分负责人的指使,在搭盖堆料场雨棚过程中,刘先生被掉落的重物砸伤,本日下午送县医院抢救,因为伤情严峻,午夜转送桂林181医院抢救。病况安稳后,于2010年10月14日送回荔浦县中医院医治。2011年1月25日出院回家医治,算计住院医治239天,其间两人陪护105天,一人陪护134天,出院后仍需一人护理。2011年2月14日经桂林市正诚司法判定中心判定承认:刘先生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及双十级伤残,护理依靠程度已达彻底护理依靠。刘先生受伤前,对78岁的母亲和身体患二级智力残疾的女儿负有抚养责任。受伤后,当天在荔浦县人民医院抢救费用被告已付出,送181医院抢救医治期间被告预付约210000元,之后刘先出发作的丢失,纸厂回绝给付 ,刘先生遂一纸诉状将纸厂告上法院恳求法院判定纸厂补偿刘先生各项丢失528685.40元,法院受理了该案。
[不合]
对该案怎么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定见:
一、法院不该受理。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三款、第十二条一款的规则,归于《工伤保险法令》调整的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领域的应按《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处理。故恳求民事危害补偿的不予受理。
二、法院应当受理,按一般民事案子处理。因为工伤确定归于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施行的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决议既未请求复议又未请求行政诉讼,决议现已收效,当事人就能够以民事危害补偿诉讼。
三、法院应当受理,但不能以民事危害补偿案子处理,而应直接以工伤事端判定。理由是虽然劳作行政主管部分的决议现已收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现已明确规则此类不能以民事危害补偿处理,假如民事补偿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危害就得不到救助。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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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该案应该归于工伤事端。《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一)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二)作业时间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三)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定为工伤的其他景象。旧《工伤保险法令》第61条规则,本法令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各种用工方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作者。曾经仅有企业员工享用工伤保险待遇,而新《法令》扩展了“员工”的内在,包含各类企业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论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缔结书面合同,不论劳作者的用工方式怎么,用工期限长短,劳作者身份怎么,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力;并且参保规模还涵盖了不合法用工主体。能够确定,两边现已构成了现实上的劳作联系。刘先生经厂方组织,在规则的作业场所和作业时间因作业原因受伤,应当被确定为工伤。
本案被告是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原、被告因工伤危害发作的补偿胶葛应当为工伤保险法令标准的工伤补偿胶葛,归于劳作争议类型案子,不归于一般民事侵权人身危害补偿法令标准的领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有关规则,对原告的申述,应当驳回。本案应按《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处理。原告与被告因工伤补偿发作争议后,原告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调停不成,原告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原告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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