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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22:47
假如要转让债款的,是需求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转让协议的,转让债款的协议要对债款人收效,必需要告诉债款人。能够口头或许书面告诉。那么,以诉讼方法告诉债款转让能够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以诉讼方法告诉债款转让能够吗
不论是以诉讼方法仍是书面方法,只需债款人知道债款转让行为的,债款转让就会对债款人发作法律效能。
【案情】
2012年,被告廖某向第三人陈某、刘某屡次告贷用于其所承揽的工程,告贷到期后,被告无力归还,于2013年8月份左右别离打下了借单与欠条若干,总金额为2288500元。然后,陈某、刘某将债款转让给原告季某,原告经屡次向被告追讨未果,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当即归还原告告贷2288500元人民币。庭审中查明2014年6月15日,第三人陈某、刘某将上述2288500元债款转让给本案原告季某,且该债款在转让时并未告诉原告季某。被告廖某辩称,原告申述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没有向原告告贷,也没有收到债款人的债款转让告诉。当庭告诉代理人债款转让不契合合同法的规则,不具有法律效能,不能确定债款转让合法。
【分析】
该案在审理中,关于原告作为受让人是否获得对债款人廖某的诉权,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第三人陈某、刘某将对被告廖某的债款转让给原告季某,现实清楚,契合法律规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明,合法有用。原告季某在庭审时虽未供给将债款转让的事真实申述前奉告债款人即本案被告的依据,但其以申述的方法将债款转让的现实告诉了被告,能够确定原告季某实行了告诉责任,债款转让对债款人已发作法律效能,原告季某作为受让人获得了对债款人廖某的诉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不能以诉讼的方法进行告诉,而必须在诉前实在进行告诉,本案中,第三人转让债款时,应当尽到告诉债款人季某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则,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收效能。因而,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定见,债款转让的收效要件有三:(1)债款须具有可让与性;(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到债款转让的合意;(3)遵从法定方法。由此可见,债款转让告诉债款人并非受让人获得债款的必要条件,只需债款转让契合三个收效要件,即可发作债款转让的效能。而告诉的含义在于:未告诉债款人的,尽管债款现已转让给受让人,但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收效能,只有当告诉抵达债款人时,债款转让才对债款人发收效能。从立法意图动身,告诉侧重于维护债款人利益与平衡活泼经济间的联系,因而,既要考虑到使固有的合同联系在经济的动态发展中坚持相对安稳,使债款人防止面临出人意料的新的债款人的为难,防止引发欺诈和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一起又要赋予债款人及时提出异议的权力,防止给债款人形成不必要的丢失或添加不必要的实行费用。因而,如若赋予受让人以申述方法告诉的权力,则与此立法意图相背,有违公正准则。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不论是以诉讼方法仍是书面方法,只需债款人知道债款转让行为的,债款转让就会对债款人发作法律效能。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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