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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3:17

有用遗言是指契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的遗言,凡违背《继承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的遗言无效,部分违背,部分无效。
公民立遗言是依法处置个人合法一切的个人产业的民事行为,所以,有用遗言有必要具有以下本质要件:
一、 立遗言人有必要具有立遗言才干。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无行为才干人或约束行为才干人所立遗言无效。”无行为才干或约束行为才干人不具有实在表达自己意思的才干,也不具有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才干,他们所立遗言,逾越了法律规则的规模,法律规则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一条“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才干。无行为才干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才干,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才干,后来丧失了行为才干,不影响遗言的效能。”也充分说明了立遗言人有必要具有立遗言的才干。
二、 遗言内容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的表明。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则“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言人在遗言中建立的内容是处置自己生前合法一切的个人产业,立遗言人如果在钳制等外在要素的压榨下所立遗言,或遗言被人篡改、假造,均是别人的意思,别人无权处置产业一切人的遗产,只要遗产一切人才干处置自己合法一切的遗产,因而,遗言一定要表明遗言人实在的意思,这也是表现对公民个人一切的产业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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