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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时签订的阴阳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2:24

在二手房生意过程中,生意两边为了下降生意成本,躲避税费,往往会签定两份生意价格不同的合同,实在的生意价格比较高,但这份并不提交到税务和房管部分,而是把另一份生意价格比较低的合同提交挂号存案,并以比较低的价格交纳税费。还有的是一份较贱价格的是两边的实在生意价格,还有一份虚高的价格,拿到银行争夺更多借款。这都归于俗称的“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的意图往往是为了躲避税费或骗得借款,从这个视点讲是违法的。实践中,因阴阳合同引起的胶葛也不少。乃至许多时分,两边由于履行合同中的其他状况发作胶葛,一方反悔,但觉得自己的理由不充分,转而以阴阳合同违法无效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合同无效或停止合同。那么阴阳合同是否合法?假如无效怎么处理?假如合法,以哪份合同为准?
首要,阴阳合同假如是为了逃税等不合法意图,肯定是违法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可是两边的房屋生意行为自身并不违法,因而房屋生意行为仍是能够有用的。
根据这个知道,假如两边因阴阳合同为由发作胶葛,没有特殊状况和约好的话,以此为由是无法确定合同全体无效,或因而解除合同的。
其次,存在阴阳合同的状况下,应以哪一份的效能为准?
阴阳合同有的是以两份内容根本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方式呈现的。有的是以一份贱价合同,再加一份或数份以装饰折价或其他方式的折价呈现的补充协议组合呈现的。但不论以哪种方式呈现,在实践中确定两边的实在生意内容是要害。
哪个生意条件、生意价格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在合同文本中应该能表现得出来,假如表现得不清楚,能够结合房屋生意时的市场价格、两边的联系、合同中的其他约好内容归纳承认。
再次,对阴阳合同中触及的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当事人以阴阳合同为由到法院申述,要求解除合同或承认合同无效时,往往是振振有词,而在实践中法院往往确定两边实在的生意意思表明有用,当事人往往就无法承受,责备法院对违法行为不睬不论。
实际上,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保护法令也是各有责任分工的。追缴税款应该由税务机关来担任,追回借款应由银行来进行,这其间如构成犯罪,也应移交公安机关先行立案侦查,再处理。(出于各种原因,现在实践中关于房屋生意中的逃税行为,还没听说有追查刑事责任的。)
当然,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告诉相关职能部分处理,或提出相应主张给相关主管机构。当事人自己,也能够向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关单位告发。但毕竟,从民事诉讼的视点讲,法院审理两边的房屋生意胶葛,仍是以确定生意联系自身是否合法、是否应支撑或驳回一方的诉求为主。
最终,签定阴阳合同存在危险和后患,生意两边应以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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