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1:09
股权是一种权力,假如权力要质押的,有必要到有关部门处理质押挂号才干收效。但是在实际中,或许有的人只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不处理质押挂号,这种状况质押有法令效力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股权质押未处理质押挂号没有法令效力
股权质押归于权力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在规则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挂号组织的差异,对股权质押采纳不同的规则。《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则: “以基金比例、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以基金比例、证券挂号结算组织挂号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质押合同归于“实践性合同”,未交给质物的,合同不收效。对此,《物权法》第212条明确规则:“质权自出质人交给质押产业时建立。”
司法实践中,关于未处理股权挂号保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及质押挂号存在必定的监管难题。原因在于,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大众公司特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对股份公司的悉数股东进行挂号。事实上,关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能够在证券买卖所自在买卖,股东状况随时处于变化之中,要求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股权挂号,既无必要,也无或许。
对此,《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东管理上采纳三分法:差异发起人股东、记名股东和一般股东,并采纳不同的管理方法。即关于发起人股东采纳挂号主义,《公司法》第81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名字或许称号、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法和出资时刻。因而,关于发起人股东的改变或许股权转让,归于公司章程的改变,应当处理工商改变挂号。关于股份公司的记名股东,应当记载于股份公司自行置备的股东名册中。对此,《公司法》第139条规则,记名股东的股票转让,转让后应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关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只要将股票交给别人,即发作股权转让的法令结果。
考虑到股份公司三种不同的股东类型,假如股份公司未处理股权挂号保管,则关于一般股东的股权转让或许出质,则仅能依赖于转让股票或许将股票自身进行质押。因为一般股东并不有必要进行工商挂号,因而工商行政机关处理股权转让以及股权质押在必定状况下就存在监管真空。
即使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股票,依照前述《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则,单纯将股票交给质权人,倘不进行工商挂号,尚不能发作建立质权的法令作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股权出质挂号管理办法》的要求,未处理股权挂号保管的股份公司股权的质押,应凭股份公司签发的股票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进行处理。公司实务中,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许股票的局势不容乐观。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许多股份公司也不向股东签发股票;加之,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又无需进行工商挂号,因而使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假贷存在必定的困难。这种困难的构成并非因为存在立法遗漏,而是公司关于股东的责任意识缺少。因而,怎么强化公司关于股东的责任意识,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许股票进行专项查看并强化其法令责任,应引起执法机关的考虑。
以基金比例、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以基金比例、证券挂号结算组织挂号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股权质押未处理质押挂号没有法令效力
股权质押归于权力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在规则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挂号组织的差异,对股权质押采纳不同的规则。《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则: “以基金比例、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以基金比例、证券挂号结算组织挂号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质押合同归于“实践性合同”,未交给质物的,合同不收效。对此,《物权法》第212条明确规则:“质权自出质人交给质押产业时建立。”
司法实践中,关于未处理股权挂号保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及质押挂号存在必定的监管难题。原因在于,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大众公司特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对股份公司的悉数股东进行挂号。事实上,关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能够在证券买卖所自在买卖,股东状况随时处于变化之中,要求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股权挂号,既无必要,也无或许。
对此,《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东管理上采纳三分法:差异发起人股东、记名股东和一般股东,并采纳不同的管理方法。即关于发起人股东采纳挂号主义,《公司法》第81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名字或许称号、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法和出资时刻。因而,关于发起人股东的改变或许股权转让,归于公司章程的改变,应当处理工商改变挂号。关于股份公司的记名股东,应当记载于股份公司自行置备的股东名册中。对此,《公司法》第139条规则,记名股东的股票转让,转让后应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关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只要将股票交给别人,即发作股权转让的法令结果。
考虑到股份公司三种不同的股东类型,假如股份公司未处理股权挂号保管,则关于一般股东的股权转让或许出质,则仅能依赖于转让股票或许将股票自身进行质押。因为一般股东并不有必要进行工商挂号,因而工商行政机关处理股权转让以及股权质押在必定状况下就存在监管真空。
即使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股票,依照前述《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则,单纯将股票交给质权人,倘不进行工商挂号,尚不能发作建立质权的法令作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股权出质挂号管理办法》的要求,未处理股权挂号保管的股份公司股权的质押,应凭股份公司签发的股票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进行处理。公司实务中,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许股票的局势不容乐观。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许多股份公司也不向股东签发股票;加之,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又无需进行工商挂号,因而使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假贷存在必定的困难。这种困难的构成并非因为存在立法遗漏,而是公司关于股东的责任意识缺少。因而,怎么强化公司关于股东的责任意识,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许股票进行专项查看并强化其法令责任,应引起执法机关的考虑。
以基金比例、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以基金比例、证券挂号结算组织挂号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