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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送给单位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1:36
跟着国家的开展,很多人运用自己的职务进行贪污纳贿,那么私用送给单位资产是否构成纳贿罪吗?本文以一个详细的咨询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咨询
我父亲是一家国有公司司理。2007年3月,某商场为贱价购得大批紧俏商品,并树立长时刻的杰出供求关系,自愿将其自购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无偿交由公司运用,但没有处理改变权属挂号。我父亲考虑自己上下班之需,也为给公司省一笔购车款,遂把该车开回家留作私用。不料,近来却被法院以纳贿罪判处刑罚。请问,该车本是商场送给公司的,而且是以公司名义接纳的,怎么会让我父亲一人承当刑事责任呢?
泰安律师:
本案涉及到一种新式的纳贿方式。为有用惩治纳贿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总结并规则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10种新方式的纳贿行为。其第八条“关于收纳贿赂物品未处理权属改变问题”中规则:“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子、轿车等物品,未改变权属挂号或许借用别人名义处理权属改变挂号的,不影响纳贿的确定。确定以房子、轿车等物品为目标的纳贿,应留意与借用的区别。详细确守时,除两边告知或许书面协议之外,首要应当结合以下要素进行判别: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运用;
(3)借用时刻的长短;
(4)有无偿还的条件;
(5)有无偿还的意思表明及行为。”
本案中,你父亲的行为现已具有了该要件:商场的意图是要公司为其获取利益,而你父亲可以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商场获取利益;商场无偿把轿车交由公司运用,而公司并无借用的合理事由;你父亲身为国有公司司理,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你父亲将该车开回家私用,属实际运用人,且时刻长,一向没有偿还车辆的意思表明及行为,因而构成纳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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