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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20:35
原告韦某与被告罗某为改变子女抚育联系发生了胶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改变其女孩韦某某由原告抚育并跟从原告日子。2007年7月17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接下来就跟听讼网小编一同去看看这个事例吧。
案情
原告韦某是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那坚屯人,经人介绍认识了那满镇三同村的被告罗某,两边经几年爱情后,于2000年10月挂号成婚并到男方家日子,2003年1月1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为韦某某。小孩出世后,因原告对被告、小孩照料不周,被告便叫其母亲来照料,原告却对被告这一做法表明不满,两边便闹起了对立。小孩满20天后,被告带着女儿回娘家寓居,两边再也不来往。2004年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与原告离婚,同年3月5日法院作出判定:允许原告韦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韦某某由被告抚育,由原告每月付出小孩韦某某抚育费100元。判定后,两边均未提出上诉。2005年3月,被告到广东打工,把女孩托付给其母亲照料,并让其女儿就读于田阳县那满镇粮所幼儿园。期间,被告常寄钱给女儿作日子费用,也常回来看望女儿。原告自女儿到外婆家后至今,曾两次到幼儿园探望其女儿,看到其女儿活泼可爱的姿态,便想起要让女儿回到自己身边日子。遂后原告以被告没有尽到抚育责任为由,要求法院改变其女儿的抚育联系。
法院审理
法院以为,原、被告的婚生女孩自出世后就与被告及其家人共同日子,现且在当地的幼儿园就读,被告及其家人对小孩日子有保证,对小孩的身心健康没有晦气因素。小孩自跟从被告及其家人共同日子至今已年四年多的时刻,原告在该期间只探望小孩两次,且未付出小孩抚育费,原告未尽父亲应尽的抚育责任。原告提出被告未尽到抚育、教育孩子的责任,对小孩的身心健康有晦气影响,要求将小孩归其抚育的建议,没有相应的依据证明,法院不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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