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2:46

(此文件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出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令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出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含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下列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许安排,为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出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安排。
第三条交税人应交税额,按应交税所得额核算,税率为33%。
第四条交税人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第五条交税人的收入总额包含:
(一)出产、运营收入;
(二)产业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借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六条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交税人获得收入有关的本钱、费用和丢失。
下列项目,依照规则的规模、规范扣除:
(一)交税人在出产、运营期间,向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支出,依照实践发作数扣除;向非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支出,不高于依照金融组织同类、同期借款利率核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交税人支交给员工的薪酬,依照计税薪酬扣除。计税薪酬的详细规范,在财政部规则的规模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报财政部存案。
(三)交税人的员工工会经费、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经费,别离依照计税薪酬总额的2%、14%、1.5%核算扣除。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