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8:47
第二审程序的法律规则是怎样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送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含当事人的名字,法人的称号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或许其他安排的称号及其首要负责人的名字;原审人民法院称号、案子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恳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送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悉数檀卷和依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恳求的有关现实和适用法律进行检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通过阅卷、调查和问询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现实、依据或许理由,合议庭以为不需求开庭审理的,能够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能够在本院进行,也能够到案子发生地或许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通过审理,按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定、裁决方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裁决;
(二)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过错或许适用法律过错的,以判定、裁决方法依法改判、吊销或许改变;
(三)原判定确定根本现实不清的,裁决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许查清现实后改判;
(四)原判定遗失当事人或许违法缺席判定等严峻违背法定程序的,裁决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子作出判定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决的上诉案子的处理,一概运用裁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能够进行调停。调停达成协议,应当制造调停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停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定即视为吊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定宣告前,上诉人请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除按照本章规则外,适用第一审一般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是终审的判定、裁决。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定的上诉案子,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决的上诉案子,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决。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送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含当事人的名字,法人的称号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或许其他安排的称号及其首要负责人的名字;原审人民法院称号、案子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恳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送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悉数檀卷和依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恳求的有关现实和适用法律进行检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通过阅卷、调查和问询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现实、依据或许理由,合议庭以为不需求开庭审理的,能够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能够在本院进行,也能够到案子发生地或许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通过审理,按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定、裁决方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裁决;
(二)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过错或许适用法律过错的,以判定、裁决方法依法改判、吊销或许改变;
(三)原判定确定根本现实不清的,裁决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许查清现实后改判;
(四)原判定遗失当事人或许违法缺席判定等严峻违背法定程序的,裁决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子作出判定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决的上诉案子的处理,一概运用裁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能够进行调停。调停达成协议,应当制造调停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停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定即视为吊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定宣告前,上诉人请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除按照本章规则外,适用第一审一般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是终审的判定、裁决。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定的上诉案子,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决的上诉案子,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