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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留抵税额的会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17:21

关于试点规模的兼营货品出售(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来说,试点之前货品和劳务的挂账留抵进项税额(以下简称留抵税额)如安在试点之后抵扣和核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务问题。
留抵税额的发作及其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如果把试点之日前货品和劳务的留抵进项税额在试点之日后抵扣,就会呈现本应抵扣货品和劳务销项税额的进项税抵扣了“营改增”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形成中心财政收入“吃掉”当地财政收入的状况。所以,2011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13〕37号)均规则,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区域试点施行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43号)中规划的《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附列材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并未将购进货品、承受劳务的进项税额与承受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别离填列,也便是说,关于试点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无法经过《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精确区分出售货品、劳务的应交税额和“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应交税额。为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办理问题的告诉》(财预〔2012〕367号)第五条规则,交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依照销项税额的份额区分应交税额,别离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依照该规则,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并在试点日(2013年7月31日)前有货品和劳务留抵税额的一般交税人,就要在2013年8月的申报期,核算本期答应抵扣的货品和劳务的留抵税额。其核算办法和过程是:首要,依据申报表附列材料(一),核算出本期货品和劳务的销项税额占本期货品和劳务销项税额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之和的份额;其次,用8月发作的悉数销项税额减去8月获得并认证相符的悉数进项税额,核算出8月包括出售货品、劳务和供给应税服务在内总的应交税额;再次,将8月总的应交税额乘以8月货品和劳务销项税额占总的销项税额的份额,核算出8月货品和劳务的应交税额;最终,比较8月“货品和劳务的应交税额”与7月31日企业账面上进项税额的留抵额,其间的较小者便是8月答应抵扣的留抵税额。假使本期一切出售事务发作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没有增值税应交税额,则本期不能抵扣货品和劳务的挂账留抵税额,挂账留抵税额要结转今后交税期间抵扣。
事例
现以从8月1日起施行“营改增”的山东某企业事例阐明如下。
山东烟台某模具制作企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运营事务以出售自产货品为主。别的,自有的5台轿车对外供给货品运送服务。从2013年8月1日起,该企业试点“营改增”,其货品运送服务收入自试点之日起改征增值税。假定相关事务如下:
1.该模具制作企业2013年7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簿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有留抵税额5.69万元;
2.2013年8月,出售模具获得产品收入28万元,销项税额4.76万元,运送车辆获得货运事务收入(含税)8.88万元,销项税额0.88万元;
3.2013年8月,购进货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1.28万元,货运轿车获得购进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0.16万元。
依据以上材料,核算该企业8月答应抵扣的留抵税额及应交税额:
1.8月出售货品的销项税额占出售货品和交通运送销项税额之和的份额为:4.76÷(4.76 0.88)=84.4%.
2.8月悉数事务的应交税额为:(4.76 0.88)-(1.28 0.16)=4.2(万元)。
3.8月货品和劳务的应交税额为:4.2× 84.4%=3.54(万元) .
3.54<5.69,所以,8月答应抵扣的留抵税额是3.54万元。
本期扣除答应抵扣的留抵税额后,8月增值税应交税额为:4.2-3.54=0.66(万元)。
留抵税额的管帐处理
因为留抵税额是“营改增”试点企业新老税制替换阶段的特别事务,《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管帐处理规则的告诉》(财会〔2012〕13号)特别规则了对其的管帐处理,清晰试点区域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到开端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依照“营改增”有关规则,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在开端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今后期间答应抵扣时,按答应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期末,“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余额应依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以上事例中的该模具制作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7月31日: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5.6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69
2.编制2013年8月资产负债表时,将“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5.69万元,填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3.2013年9月申报8月增值税时,依照经核算答应抵扣的3.54万元,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3.54
剩下的2.15(5.69-3.54)万元,为“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期末借方余额,结转今后期间按规则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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