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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2:33
自我国民法通则收效以来,要求精力危害补偿的案子现已习以为常,可是,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精力危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补偿却一向为学者所争辩。反对者多以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则为理由,确定立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规模清晰限定为“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的物质丢失”而没有包含精力危害在内。笔者以为,以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规则否定被害人有权要求刑事精力危害补偿,明显混杂了下述两个性质天壤之别的问题,即被害人有没有要求刑事精力危害补偿的权力和被害人有没有经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刑事精力危害补偿的权力。前者是被害人的实体权力问题,而后者则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力问题。就被害人的诉讼权力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实没有赋予被害人就刑事精力危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则,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力仅限于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的物质丢失,至于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的精力危害,被害人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是,能不能由于被害人无权就刑事精力危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否定其刑事精力危害补偿权呢?明显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仅仅被害人享有的权力之一,该项权力的不存在并不影响被害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以被害人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补偿权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清晰赋予了被害人就违法行为形成的物质丢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可是,假如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行使该项权力,被害人损失的仅仅是经过附带民事诉讼手法取得物质补偿的权力,至于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诉权和被害人实体意义上的补偿请求权却并不因附带民事诉讼之诉权的损失而遭到影响。被害人的刑事精力危害补偿权亦是如此,所不同的是,由于立法否定了被害人经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别手法要求刑事精力危害补偿的权力,被害人只能从一开端就走民事诉讼的途径。我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条规则:“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的,有权要求中止危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补偿丢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的,适用前款规则。”依据此条规则,我国立法赋予公民的精力危害补偿权并没有将违法行为扫除在外。并且,由于刑法规则为违法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远远大于其他行为,违法行为对被害人所形成的精力危害也往往较其他行为更为严重,因而,假如将违法行为强行扫除在精力危害补偿的规模之外,将会形成这样一种谬妄的现象:侵略别人的名誉权,假如危害的程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要求精力危害补偿,假如危害的程度较重而构成了诽谤罪,被害人却无权要求精力危害补偿;假如遭到一般的凌辱,能够要求精力危害补偿,假如遭受了强奸,却无权要求精力危害补偿。确实,在许多情况下,对违法人科罪量刑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劝慰被害人遭到的精力损伤。可是,恰如实行民事补偿义务的“私了”不能代替刑事制裁相同,刑事制裁也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存在,由于这是两种互相独立、性质悬殊的法律责任-前者是违法人对国家(社会共同体)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后者则是违法人对被害人权力危害的补偿。当然,假如对违法人科罪科刑现已足以劝慰被害人所遭受的精力创伤,被害人能够不行使自己的权力,可是,却有必要是根据被害人自己的判别,而不是由别人代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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