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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件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4:14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甲某在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状况下,在A市某暂住处不合法行医。2010年11月4日,被害人乙某因伤风发烧至甲某诊所就诊,在甲某静脉输入清开灵打针液后呈现神志不清等过敏不良反应,后乙某被送往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中山医院抢救,并于次日4时58分因抢救无效逝世。经判定,被害人乙某之死契合过敏反应并发DIC导致循环衰竭逝世。2011年5月9日,被告人甲某被公安人员捕获。
事例选送: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甲某不合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乙某的逝世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法院判定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甲某在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和执业许可证的状况下不合法行医,情节严峻,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行医罪,但被害人乙某的逝世并非由被告人甲某一人直接形成,乙某先后通过了两家医院的抢救,终因抢救无效逝世。故一审法院未确定被告人甲某不合法行医形成就诊人逝世。鉴于被告人甲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分。判定被告人甲某犯不合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审法院以为:原审被告人甲某的不合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乙某的逝世,应确定为“形成就诊人逝世”。理由是:其一,原审被告人甲某医疗行为自身是不合法行为;其二,甲某的不合法行医行为导致被害人呈现严峻不良反应,被害人逝世原因经判定系过敏反应并发DIC导致循环衰竭逝世;其三,被害人被先后送至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和中山医院进行抢救,两家医院抢救无效并不构成因果联系的中止。检察机关的抗诉定见予以支撑。故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甲某以不合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案剖析:
按照刑法规则,不合法行医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许形成就诊人逝世的,建立成果加剧犯。成果加剧犯的法定刑相对根本犯较重,如本案中不合法行医导致就诊人逝世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应当严厉限制成果加剧犯的建立规模,以表现刑法的严肃性、谦抑性。要构成成果加剧犯,除了行为人根本犯的主体条件与片面罪行外,行为人的根本犯罪行为还形成了加剧成果,即两者之间应当具有因果联系。换言之,根本犯罪行为与加剧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行为人承当成果加剧刑事责任的客观根底。
因果联系是行为与成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一般来说,行为与成果之间如存在无前者即无后者的联系,即可以为因果联系建立。不合法行医案中因果联系的判别,应按照根本医学原理。如一起不合法行医案中,不合法行医人对腹泻、发烧的就诊人进行了开始诊治,后就诊人因急性肠炎并发间质性肺炎和支气管炎,终至循环、呼吸功用衰竭逝世。此刻,就诊人的逝世是其自身疾病所形成的,不合法行医行为并未直接引起就诊人的逝世,没有不合法行医行为,就诊人若不及时就医相同会逝世。实践中,就诊人逝世的不合法行医案子客观上均会存在就诊时刻被耽搁的状况,一般而言,就诊时刻的耽搁并不能阐明不合法行医行为是就诊人逝世医学上的直接致害要素,不宜确定不合法行医和逝世成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如若不然,则一方面有违因果联系特色,另一方面也不当地扩展了不合法行医罪成果加剧犯的处分规模,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本案中,被告人甲某的不合法行医行为所涉之清开灵打针液,因或许引起严峻不良反应早在2009年就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相关通报。被害人乙某在承受清开灵打针液静脉滴注后,呈现严峻不良反应,经送医抢救无效逝世,其逝世原因经判定契合过敏反应并发DIC导致循环衰竭逝世。可见,原审被告人甲某为被害人静脉滴注清开灵打针液直接导致了被害人呈现严峻过敏反应,被害人终因过敏性反应并发DIC导致循环衰竭逝世。客观上,没有被告人不合法打针清开灵的行为,就不会发作被害人逝世的成果,两者之间存在显着的因果联系。
本案一审法院以为,被害人乙某是先后通过两家医院抢救无效逝世,即多因一果,因而被害人乙某的逝世并非被告人甲某一人直接形成,本案不属于不合法行医致人逝世的成果加剧犯。就诊人逝世的不合法行医案子中,与此案相似的所谓多因一果的景象并不罕见。此刻,对不合法行医行为与逝世成果之间因果联系的确定相对杂乱,需求考虑因果联系是否被介入要素中止。
介入要素,是指介入到损害行为的发作进程而导致发作某种成果的其他要素。笔者以为,对刑法意义上的介入要素的了解不该扩展化、杂乱化,不能将因果进程中介入进来的一切事情都列为介入要素。本案中,医院对其抢救行为并无显着差错,且该抢救行为关于被害人的逝世并未起到积极作用,仅仅未能阻挠被害人逝世成果的发作。因而,被告人甲某为被害人静脉滴注清开灵打针液直接导致被害人呈现严峻过敏反应,并发DIC导致循环衰竭逝世的进程是一个直接、接连、契合规律且没有其他外因介入的病况开展、恶化进程,介入要素并不存在,并非多因一果,被告人甲某构成不合法行医致人逝世的成果加剧犯。
相关法律知识:
依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则,不合法行医罪,是指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私行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峻的行为。关于本罪的了解和确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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