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22:01
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则缔约差错行为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对补偿职责的详细规模却没有清晰的规则。合同无效缔约差错职责是怎样的呢?请我们阅览下文事例了解!
合同无效缔约差错职责
【案情介绍】
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巨贾。张某谎报已得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已有,便与张某达到生意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协议。协议规则,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给并经专家判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持经专家判定之后补付。李某践约预付20 万元,张某向李某交给《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判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之伪作。为此,两边发作胶葛。
【问题】
1.张某和李某缔结的合同效能怎么?为什么?
2.李某能否恳求张某补偿丢失?为什么?
【评注】
1.本问触及合同的收效要件问题。
依民法原理,合同的收效要件包含: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才能;
(2)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
(3)合同内容合法;
(4)合同标的或许、确认。
所谓标的或许,是指合同标的或许完成,合同标的不或许完成的,合同不收效能。合同内容现实不能、法令不能、自始不能的,合同无效。所谓标的确认,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认,或许可以确认。合同标的不确认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签定的《兰亭序》正本生意合同,由于《兰亭序》正本在我国早已失传,据史
料记载,只要唐朝李世民皇帝的陵园中或许藏有。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明知《兰亭序》正本在我国现已失传,而谎报有《兰亭序》正本,该行为为诈骗行为。诈骗行为,依合同法为可吊销的合同,在危害国家利益的状况下为无效合同,但假如合同标的自始客观不能,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不为可吊销合同。因该合同标的物《兰亭序》正本不或许存在,因而,不存在危害国家利益问题,李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不因危害国家利益
而无效,不因违法而无效,而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
2.本问触及合同无效是否应承当缔约差错职责的问题。
缔约上差错,是指在合同建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建立或无效所具有的差错。当事人因该差错所承当的职责,称缔约差错职责。其构成要件包含:
(1)当事人违背先合同职责。先合同职责是指要约收效后,合同建立之前,缔约两边当事人在商量时发作的阐明、奉告、留意等职责。
(2)有差错,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缔约时的成心或差错担任,缔约上差错职责归于差错职责,而非无差错职责。
(3)有丢失,即因缔约差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信任利益的丢失,信任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信任合同会有用建立而支付的费用或直接产业的削减。
依传统民法理论,缔约差错职责包含合同不建立或许无效而使相对人遭到了危害承当的补偿职责。依《合同法》第58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本条所指的应当返还产业,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返还产业的根据为权利人的物上恳求权,由于,行为无效或许被吊销后,该物的原所有权人为该物的所有权人,其享有真实的所有权,根据物上恳求权,其可恳求返还原物;另一种观念以为,返还产业的根据为不当得利之债,由于,行为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原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化为一种不当得利联系,根据不当得利之债可行使返还恳求权。本条所指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所受的丢失,在理论上也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其补偿丢失的根据为缔约差错职责。由于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必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信准则的情事,构成缔约差错职责的原因。另一种观念以为,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所受的丢失不为缔约差错职责,而为一种独立的危害补偿职责。但一般以为,在合同职责中,只要缔约差错职责和违约职责,不存在其他职责,因而,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不存在违约职责的问题,故因一方差错而补偿对方的丢失,其职责根据只能是缔约差错职责。
本案中,张某作为出卖《兰亭序》正本的合同当事人,明知该《兰亭序》正本不或许存在,却隐秘真实状况,归于假借缔结合同,骗得别人预付款的行为,该行为严峻违背诚信准则,因而,除应返还李某已付的20万元预付款外,对李某因缔结合同所开销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应依法承当补偿丢失职责。
合同无效缔约差错职责
【案情介绍】
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巨贾。张某谎报已得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已有,便与张某达到生意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协议。协议规则,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给并经专家判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持经专家判定之后补付。李某践约预付20 万元,张某向李某交给《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判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之伪作。为此,两边发作胶葛。
【问题】
1.张某和李某缔结的合同效能怎么?为什么?
2.李某能否恳求张某补偿丢失?为什么?
【评注】
1.本问触及合同的收效要件问题。
依民法原理,合同的收效要件包含: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才能;
(2)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
(3)合同内容合法;
(4)合同标的或许、确认。
所谓标的或许,是指合同标的或许完成,合同标的不或许完成的,合同不收效能。合同内容现实不能、法令不能、自始不能的,合同无效。所谓标的确认,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认,或许可以确认。合同标的不确认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签定的《兰亭序》正本生意合同,由于《兰亭序》正本在我国早已失传,据史
料记载,只要唐朝李世民皇帝的陵园中或许藏有。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明知《兰亭序》正本在我国现已失传,而谎报有《兰亭序》正本,该行为为诈骗行为。诈骗行为,依合同法为可吊销的合同,在危害国家利益的状况下为无效合同,但假如合同标的自始客观不能,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不为可吊销合同。因该合同标的物《兰亭序》正本不或许存在,因而,不存在危害国家利益问题,李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不因危害国家利益
而无效,不因违法而无效,而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
2.本问触及合同无效是否应承当缔约差错职责的问题。
缔约上差错,是指在合同建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建立或无效所具有的差错。当事人因该差错所承当的职责,称缔约差错职责。其构成要件包含:
(1)当事人违背先合同职责。先合同职责是指要约收效后,合同建立之前,缔约两边当事人在商量时发作的阐明、奉告、留意等职责。
(2)有差错,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缔约时的成心或差错担任,缔约上差错职责归于差错职责,而非无差错职责。
(3)有丢失,即因缔约差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信任利益的丢失,信任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信任合同会有用建立而支付的费用或直接产业的削减。
依传统民法理论,缔约差错职责包含合同不建立或许无效而使相对人遭到了危害承当的补偿职责。依《合同法》第58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本条所指的应当返还产业,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返还产业的根据为权利人的物上恳求权,由于,行为无效或许被吊销后,该物的原所有权人为该物的所有权人,其享有真实的所有权,根据物上恳求权,其可恳求返还原物;另一种观念以为,返还产业的根据为不当得利之债,由于,行为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原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化为一种不当得利联系,根据不当得利之债可行使返还恳求权。本条所指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所受的丢失,在理论上也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其补偿丢失的根据为缔约差错职责。由于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必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信准则的情事,构成缔约差错职责的原因。另一种观念以为,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所受的丢失不为缔约差错职责,而为一种独立的危害补偿职责。但一般以为,在合同职责中,只要缔约差错职责和违约职责,不存在其他职责,因而,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不存在违约职责的问题,故因一方差错而补偿对方的丢失,其职责根据只能是缔约差错职责。
本案中,张某作为出卖《兰亭序》正本的合同当事人,明知该《兰亭序》正本不或许存在,却隐秘真实状况,归于假借缔结合同,骗得别人预付款的行为,该行为严峻违背诚信准则,因而,除应返还李某已付的20万元预付款外,对李某因缔结合同所开销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应依法承当补偿丢失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