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1:37债款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准则的一种。保全债款是债款人代位权准则的根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则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根底,针对近年来我国严峻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款人逃债废债现象而建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准则.代位权的效能及于债款人、债款人和次债款人.
债款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建立的重要准则,它是指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力,而对债款人的债款形成损害时,债款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款,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求具有以下五个法令要件:
1、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款债款存在;
2、债款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款,且有必要对错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权力;
3、债款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即债款人到期可以而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不行使;
4、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的行为使其债款人到期的债款有不能实现的风险;
5、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规模不能超过其对债款人享有的债款。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款人。债款人的各个债款人在契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可是假如其间一个债款人现已就某项债款行使了代位权,而且债款人对第三人的债款已被行使结束,则其他债款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力再对债款人的债款人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