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材料不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5:20
一、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证。”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供给的证言,不契合法令对依据搜集、供给主体的规则,是不合法依据。
二、取证程序不合法。以要挟、诈骗、诱惑等不合法方法搜集依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搜集的依据,由于不具有搜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搜集的依据不合法。
三、表现方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依据的7种表现方式,即:书证、依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从方式上保证依据现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则,如不契合以上7种方式,即搜集的依据不合法。
四、依据要件不合法。法令要求应当具有特定方式或实行法定手续才干建立的书证,还有必要契合特定方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建立的书证,有必要是通过婚姻挂号机关挂号后获得的结婚证。
二、取证程序不合法。以要挟、诈骗、诱惑等不合法方法搜集依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搜集的依据,由于不具有搜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搜集的依据不合法。
三、表现方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依据的7种表现方式,即:书证、依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从方式上保证依据现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则,如不契合以上7种方式,即搜集的依据不合法。
四、依据要件不合法。法令要求应当具有特定方式或实行法定手续才干建立的书证,还有必要契合特定方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建立的书证,有必要是通过婚姻挂号机关挂号后获得的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