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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22:23
一、案情介绍: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稳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恳求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时间意外损伤稳妥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则,交纳了首期稳妥费合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阅谢某的投保材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稳妥金额,却没有供给相应的财政状况证明。为防备道德风险,稳妥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稳妥人)供给财政状况证明。因而,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宣布照会告诉书,要求谢某10天内弥补供给有关财政状况的证明,并按核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不然视为撤销投保恳求,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政状况证明。10月18日清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成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添加稳妥费,才干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宣布书面照会,告诉谢某需添加保费,提交财政证明,才干承保,请谢某决议是否承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现已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奉告稳妥事端并提出索赔恳求。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稳妥公司经查询后在理赔答复中称,依据主合同,赞同赔付主合同稳妥金100万元;一起信诚人寿以为事端发作时其没有赞同承保(未开出保单),故回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宣称按“通融赔付”付出的100万元。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银河区法院,恳求断定信诚人寿付出“信诚附加长时间意外损伤稳妥”保金200万元,以及推迟理赔上述金额所造成的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银河区法院对国内这一宗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作出一审断定: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结的情况下被害,法院断定稳妥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二、诉讼两边的说法:1、原告:合同已建立应该亏本案庭审时,原告诉称:依据信诚现已收取谢某交纳的首期稳妥费及谢某现已完结体检两个现实,原告方坚持谢某与信诚的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都已建立。退一步讲,假如合同联系没有建立,信诚就不会作出赔付100万的理赔定见。主险合同已然约好未签发稳妥单的景象下,被稳妥人发作稳妥事端的,稳妥公司负稳妥职责,那么这个规则也适用于附加险合同。为此,原告方征引了包含我国保监会副主席、闻名寿险专家魏迎宁等在内的很多学者的学说证明他们的建议。被告:合同不建立不能赔信诚人寿在诉讼中辩称:对谢某购买的这类稳妥金额300万的高额人寿稳妥,信诚和各大稳妥公司相同,需求谢某经过体检、供给财政证明材料,并据此决议是不是承保。所以,他们以为,谢某逝世时,他们没有见到他的悉数体检陈述,不能断定他是不是契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诚与谢某的稳妥合同还没建立,附加合同的200万稳妥金,他们当然不用赔。对主险已赔付的100万元,信诚人寿在开庭时表明,这是依据其运营理念作出的自愿商业行为,本来是能够不赔的。信诚人寿的代理律师说,“假如不是咱们找理由去赔,连100万都不赔给你。”所以他们参阅了主合同条款,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做的是一种“通融赔付”。信诚人寿办理体系总监张先生也坚持公司方面没有赞同承保。他说,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规模不同,相应所承当的稳妥职责也不同,稳妥公司之所以赔付100万元是因为主合同条款中有规则的“特别景象”,并不意味着合同建立,这是稳妥理赔的一种国际惯例。这100万是“信诚在国内第一次征引国际惯例,对稳妥合同联系没有建立并未出具保单的特别景象下作出的理赔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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