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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必须做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23:07
医疗事故判定,是指由医学会安排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能,对触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查验、辨别和判别并供给判定结论的活动。那么医疗事故判定是有必要做的吗?
一、医疗事故判定是有必要做的吗
医疗事故判定不是有必要做的。洽谈处理医疗事故的,由医患两边自愿托付医学会或其他安排作判定。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或当事人的请求决议是否托付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托付医学会或其他安排作判定。
二、医疗事故判定的程序
判定由专家判定组组长掌管,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两边当事人在规则的时间内别离陈说定见和理由。陈说次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判定组成员依据需要能够发问,当事人应当照实答复。必要时,能够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查看。
(三)两边当事人离场。
(四)专家判定组对两边当事人供给的书面资料、陈说及辩论等进行评论。
(五)经合议,依据半数以上专家判定组成员的一致定见构成判定结论。专家判定组成员在判定结论上签名。专家判定组成员对判定结论的不同定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之日起5日内告诉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所需资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告诉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的资料、书面陈说及辩论。
在医学会的掌管下,由医患两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学会安排专家判定组自收到两边提交的资料后45日内安排判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
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结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初次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判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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