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与其他物的担保发生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2:57
【简述典当权的效能】承包人的法定典当权与其他物的担保的竞合
所谓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产业上一起存在数个同种担保权或数个不同种担保权的情 形。就建造工程而言,承包人的法定典当权与其他物的担保发作竞合的景象有如下几种:
(1)与意定典当权的竞合
在同一建造工程上,假如既有法定典当权又有意定典当权时,应怎么确认其优先次第,有 如下几种见地。其一,法定典当权优先说。这种观念以为为了防止发包人在法定典当权建立 后,设定意定典当权致使承包人的权益失败,应当使法定典当权优先于一般典当权。其二, 意定典当权优先说。这种观念以为法定典当权未经挂号,不具有公示效果,为维护买卖安全 ,应使其次第介意定典当权之后。其三,两者同一次第说。
这种观念以为法令没有规则意定 典当权与法定典当权的次第,因而应当依照各自债款额的份额平均分配。其四,依建立之先 后定其次第说。这种观念以为不管法定典当权仍是意定典当权,均应当依照建立时刻的先后 确认其次第。建立在先者,次第优先。(注: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下册),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2-693页。)在以上四种观念中,笔者以为法定典当权优先说 契合立法原意。由于法令之所以特别规则承包人的法定典当权,便是为了赋予某种特定债款 以特别维护,假如以其他因从来确认法定典当权和意定典当权的先后次第,必然使法定典当 权准则的功用丧失殆尽。
(2)与所有权保存的竞合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能够约好买受人未实行付出价款或许其他责任的,标的物的所有权 由出卖人保存的非典型担保方法。不管是所有权保存设定在先仍是法定典当权建立在先,二 者都不会发作冲突。由于就建造工程而言,不管发包人在出卖时是否设定所有权保存,发包 人都是其所有人,在该建造工程上当然能够建立法定典当权。假如这对买受人的权力有什么 影 响的话,他只能依据合同寻求救助。
(3)与让与担保的竞合
近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推广所谓“按揭”担保。学者以为,这种担保方法相当于大陆法 国家的让与担保。(注:梁慧星:《拟定我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讨》2000年第4期,第18页。)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款人的债款,将担保标的 物的权力移转于债款人,于债款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款人或第三人,于债款不实行时 ,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力。就建造工程而言,假如法定典当权先建立,这以后 发包人又就该工程设定让与担保,那么法定典当权优先于让与担保权,由于此种景象下,虽 然 让与担保权人获得了建造工程的所有权,但由于作为物权的法定典当权所具有的物权追及效 力,它随典当物的所有权搬运而发作搬运,因而让与担保权人所获得的所有权是有担负的, 这个担负便是法定典当权;可是假如发包人先设定让与担保,然后法定典当权才建立,这种 景象就比较费事,而这种景象也经常发作,由于发包人往往在工程没有开端兴修时就以“按 揭”的方法向银行融资。在这种景象下,笔者以为仍然是法定典当权优先于让与担保权。
只 不过这种景象下建造工程的所有权归于让与担保权人,应以为是在第三人(即让与担保权人) 的产业上建立的法定典当权。之所以这样以为,是由于法定典当权是由法令直接规则而发生 ,且为完结工程发生的债款而设定于工作物之上的担负,应随同于让与所有权之标的物移转 而移转。因而,应当推定让与担保权人在其与发包人设定让与担保时就应当知道在其受让所 有权的标的物上,依法令之规则即应有为担保完结该工程所生债款的法定典当权存在,不然 于完结工程晦气,然后也对让与担保权人晦气,所以在此景象下,让与担保权人不能以不知 道法令规则而否定这一担负。至于其因而所受之丢失,应向让与人追偿。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