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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1:20
假钱或许都看到过,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违法呢,假造钱银罪在构成违法后会遭到怎样的处分呢,假如景象比较轻会不会从轻处分呢,假造钱银罪的辩解词是怎么样的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假造钱银罪辩解词”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61年。住址(略)。
辩解人张宝亮、杨土照,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姜某,曾用名姜某,男,生于1980年。住址(略)。
辩解人刘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81年。住址(略)。
辩解人赵金立,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男,生于1974年。住址(略)。
辩解人梁冬丽、李群,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姜某、李某、任某犯假造钱银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姚彩蔚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解人张宝亮、杨土照、被告人姜某及其辩解人刘峰、被告人李某及其辩解人赵金立、被告人任某及其辩解人梁冬丽、李群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恳求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完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同马XX(另案处理)预谋后,由马XX出资购买液压机一套,被告人陈某供给模具和原材料,制作仿一元的假硬币。液压机拉回许昌后,被告人任某协助调试机器及试出产。4月底,马XX与被告人姜某联络将设备拉至姜某家中,陈某、马XX、姜某、任某开端出产假硬币,后陈某、马XX、姜某又雇佣被告人李某担任开机器出产假硬币。陈某并担任出售出产出的假硬币,姜某、李某协助运送假硬币。7月初,被告人陈某将出产出的假硬币合计54000枚出售给郑州市一马路“兴兴超市”老板王XX(另案处理)和别的一家超市老板张X(另案处理)。2009年7月27日,侦办人员在姜某家中当场抄获一元假硬币13886枚,被告人陈某被捕获时,从其身上搜出假硬币11枚。经判定,上述硬币为机制假币。上述现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查笔录、判定结论、依据、书证证明。以为被告人陈某、姜某、李某、任某不合法制作假钱银,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假造钱银罪,属一起违法。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辩称:我制作的是游戏币,我是帮马XX卖的,我的行为构不成假造钱银罪。其辩解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假造钱银罪的罪名不能建立,应判定被告人无罪。理由为:1、陈某不具备假造钱银罪的构成要件。2、起诉书确定制作假币数额特别巨大的现实不清。
被告人姜某辩称:将设备拉到我家和让李某开机器是马XX与我父亲联络的。其辩解人辩称:1、起诉书确定假币判定书所指的判定目标与现场查扣游戏币没有相关,判定书不合法,未保证被告人在侦办阶段的诉讼权力。2、起诉书将陈某销往郑州的游戏币确定为假币,指控依据存在显着缺漏,且数量、特征不清。3、现有依据中不能确定其制作的模具便是出产假币的东西。4、姜某无一起制作游戏币的片面成心和客观体现,依法不属假造钱银违法。5、姜某在案子的侦办中具有建功体现,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应依法判定被告人姜某无罪。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无异议。其辩解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制作假币67897枚的依据缺乏,本案触及的假币的数量为13897枚。2、应确定被告人为从犯。3、被告人违法的片面恶性较小,认罪情绪好。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减轻处分。
被告人任某辩称:我没有参加制作假币。其辩解人辩称:任某的行为不契合假造钱银的违法构成要件,理由为:1、任某片面方面仅仅直接成心。2、其没有参加制作钱银的出产,不具备指控该违法的客观构成要件。应依法判定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同马XX(在逃)预谋后,由马XX出资购买液压机一套,被告人陈某供给模具和原材料,制作仿一元的假硬币。液压机拉回许昌后,被告人任某协助试出产。4月底,马XX与被告人姜某联络将设备拉至姜某家中,陈某、马XX、姜某、任某开端出产假硬币,后陈某、马XX、姜某又雇佣被告人李某担任开机器出产假硬币。期间,陈某担任出售出产出的假硬币,姜某、李某也协助运送过假硬币。7月初,被告人陈某将出产出的假硬币20000枚出售给郑州市一马路“兴兴超市”的王XX(另案处理)。2009年7月27日,襄城县公安民警在姜某家中当场抄获一元假硬币13886枚。被告人陈某被捕获时,从其身上搜出假硬币11枚。经判定,上述硬币为机制假币。
上述现实,被告人李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无异议。被告人陈某、姜某、任某在公安侦办阶段均供述了用液压机制作与一元硬币类似假币的经过,且能彼此印证。证人张XX证明了液压机拉到其家后陈某、姜某、李某、任某与马XX在其家中出产假币的现实。证人蔡XX、肖XX证明了陈某在其处购买刻制模具的时刻、次数、特征。证人王XX证明了从陈某处购买假币的现实。证人韩XX证明了陈某到郑州销货的现实。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判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假币收入凭据、相片、捕获经过等依据证明。现实清楚,依据充沛,足以确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陈某、姜某、李某、任某不合法制作假钱银,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造钱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姜某、李某、任某犯假造钱银罪建立,应予支撑。但指控被告人陈某将出产出仿一元的假硬币出售给郑州一家超市老板张X的现实,虽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但没有其他依据彼此印证,不予支撑。被告人陈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假造钱银罪及其辩解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无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陈某伙同马XX预谋后,由马XX出资购买液压机一套,陈某供给模具和质料,仿制与一元钱银附近似的图画、形状、颜色等特征,选用机制办法,不合法制作假钱银并出售,其行为契合假造钱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假造钱银科罪处分。故被告人陈某及其辩解人辩称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假造钱银罪的理由缺乏,不予采用。关于辩解人另辩称起诉书确定制作假币数额特别巨大的现实不清的理由,经查:尽管起诉书确定的被告人陈某将出产出的假硬币出售给张X的现实,因依据缺乏,不予采用外,另陈某出售给王XX的20000枚假币与其出产出的13000余枚假币仍属数额巨大。故辩解人的上述辩称理由缺乏,不予采用。
被告人姜某辩称的将设备拉到其家及让李某开机器是马XX与其父联络的,显着与现实不符,不予采用。其辩解人辩称被告人姜某无罪的理由,经查:关于13887枚假币判定书的问题,该13887枚假币系侦办人员在作案现场搜寻获得,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襄城县支行判定为机制假币,尽管该判定书有瑕疵,但内容客观实在,并经当庭质证,应予采用。关于被告人陈某销往郑州的游戏币确定为假币的问题,尽管陈某卖给张X的假币不予确定,但销给王XX20000枚假币的现实,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王XX的证言予以证明,另陈某供述其销给王XX的假币系与马XX购买的制假币机器出产出来的,王XX也证明陈某销给其的假硬币与真一元钱银的特征根本一起,且有被告人李某的证言相印证。尽管这些假币没有判定,但应承认陈某销给王XX的假硬币为假币。关于现有依据中不能确定其制作的模具便是出产假币的东西问题,依据被告人陈某、李某的供述,从现场扣押的制作假硬币的模具,及从李某处扣押的模具均系其制作假硬币的模具,且二被告人所供述的制作假硬币的特征、数量与扣押的模具是一起的,故应确定扣押的模具系其出产假币的东西。关于被告人姜某是否属一起违法问题,被告人姜某明知陈某等人制作假仿一元硬币,不光为其供给制假场所,并且还参加制作运送假硬币活动,其行为契合一起违法的特征。关于被告人姜某是否建功的问题,因无依据,不予确定。综上,被告人姜某的辩解人辩称被告人姜某无罪的理由,不予采用。
被告人李某的辩解人辩称本案触及假币数量为13897枚的理由,因该理由不予采用的原因在上述被告人陈某、姜某的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时已做阐明,不在赘述。但辩解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系从犯、认罪情绪好,恳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减轻处分的理由合理,应予采用。
被告人任某辩称其没有参加制作假钱银及其辩解人辩称被告人任某无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任某从陈某、马XX置办制作假币机器设备、模具开端就参加其间,尽管任某有陈某在等人大量出产假币时不在现场、不知情的情节,但应对其参加制作假币行为承当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辩称被告人任某无罪的理由缺乏,不予采用。
综上,被告人陈某、姜某、李某、任某一起成心违法,属一起违法。被告人陈某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系主犯,应对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被告人姜某、李某、任某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依据各被告人的违法情节、社会损害、悔罪情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假造钱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姜某犯假造钱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假造钱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0元。
四、被告人任某犯假造钱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0元。
五、没收作案东西液压机设备一套、模具十个、普莱达手机一部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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