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6:14
假如行为人违背土地处理法规,不合法占用犁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形成犁地很多损坏的行为,则构成不合法占用犁地罪。那具体该怎样确认不合法占用犁地罪呢?或许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您做具体回答。
一、怎样确认不合法占用犁地罪
确认不合法占用犁地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剖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土地处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处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处理法令、法规的顺畅施行遭到严峻搅扰,损害了国家土地处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违法对象是土地。土地是咱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形成国家土地资源的糟蹋,可犁地面积削减,使国家土地运用收益很多丢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背土地处理法规,滥用职权,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处理、城市规划等部分的工作人员。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是出于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背有关法令规则的,明知自己行为或许发作的成果,而对这种成果的发作持期望或许听任的情绪。行为人的违法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心金钱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妒忌心思而徇私舞弊等。
二、不合法占用犁地罪的确认规范是什么
(一)本罪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的边界
本罪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都是与土地处理有关的违法。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体不同。
本罪损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犁地进行维护的处理准则;而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损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运用权合法转让的处理准则。
2、违法客观方面不同。
不合法占用犁地罪是成果犯,表现为违背土地处理法规,不合法侵吞犁地,数量较大,形成很多犁地损坏的行为。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背土地处理法规,施行了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情节严峻的行为。其间不合法转让土地运用权,是指以生意以外的其他办法不合法搬运土地运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令规则程序处理征用或许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许末按规则权限处理批阅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运用权,包含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别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办法掩盖其土地生意的本质而将土地卖给别人的两种行为办法。
3、对二者的处分虽都采纳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惩罚办法,但前者没有清晰确认的罚金规范;而后者则采纳的是倍比罚金制的办法以确认罚金的规范。
(二)本罪与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的边界
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片面方面均表现为成心。不同之处表现为:
1、损害的客体不同。
不合法占用犁地罪的客体是对犁地的法令维护准则;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所损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
不合法占用犁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土地处理法规,不合法占用犁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形成犁地很多损坏的行为,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背土地处理法规,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招摇撞骗,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背《土地处理法》等有关土地处理法规中关于同意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运用权的规则,不正确地行使同意征用、占用土地或许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职权。
3、主体不同。
不合法占用犁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事实上,《刑法》惩治损坏土地资源行为,并不只是是为了维护犁地,而是为了维护土地处理的法令次序。除了不合法占用犁地罪,还有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要是你不清楚对这些罪名该怎么确认的话,也是能够来电咨询咱们听讼网的在线律师的。
一、怎样确认不合法占用犁地罪
确认不合法占用犁地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剖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土地处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处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处理法令、法规的顺畅施行遭到严峻搅扰,损害了国家土地处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违法对象是土地。土地是咱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形成国家土地资源的糟蹋,可犁地面积削减,使国家土地运用收益很多丢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背土地处理法规,滥用职权,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处理、城市规划等部分的工作人员。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是出于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背有关法令规则的,明知自己行为或许发作的成果,而对这种成果的发作持期望或许听任的情绪。行为人的违法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心金钱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妒忌心思而徇私舞弊等。
二、不合法占用犁地罪的确认规范是什么
(一)本罪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的边界
本罪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都是与土地处理有关的违法。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体不同。
本罪损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犁地进行维护的处理准则;而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损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运用权合法转让的处理准则。
2、违法客观方面不同。
不合法占用犁地罪是成果犯,表现为违背土地处理法规,不合法侵吞犁地,数量较大,形成很多犁地损坏的行为。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背土地处理法规,施行了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情节严峻的行为。其间不合法转让土地运用权,是指以生意以外的其他办法不合法搬运土地运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令规则程序处理征用或许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许末按规则权限处理批阅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运用权,包含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别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办法掩盖其土地生意的本质而将土地卖给别人的两种行为办法。
3、对二者的处分虽都采纳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惩罚办法,但前者没有清晰确认的罚金规范;而后者则采纳的是倍比罚金制的办法以确认罚金的规范。
(二)本罪与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的边界
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片面方面均表现为成心。不同之处表现为:
1、损害的客体不同。
不合法占用犁地罪的客体是对犁地的法令维护准则;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所损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
不合法占用犁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土地处理法规,不合法占用犁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形成犁地很多损坏的行为,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背土地处理法规,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招摇撞骗,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背《土地处理法》等有关土地处理法规中关于同意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运用权的规则,不正确地行使同意征用、占用土地或许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职权。
3、主体不同。
不合法占用犁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事实上,《刑法》惩治损坏土地资源行为,并不只是是为了维护犁地,而是为了维护土地处理的法令次序。除了不合法占用犁地罪,还有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要是你不清楚对这些罪名该怎么确认的话,也是能够来电咨询咱们听讼网的在线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