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5:39

发布部分: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挂号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挂号,是指成婚、复婚和离婚挂号。中国公民在本省内成婚、复婚、离婚的,有必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则进行挂号。请求婚姻挂号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裔或许香港、澳门、台湾区域居民的,别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则处理婚姻挂号。处理的机关是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区域行政公署的民政部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挂号办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挂号办理工作的领导。卫生、公安、司法、计划生育、工商行政办理等部分应当帮忙民政部分一起做好婚姻挂号办理工作。    第五条 制止干与婚姻自由。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许安排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出具证明。    第六条 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婚姻挂号收费规范和经费办理的规则,任何单位或许部分不得借婚姻挂号收取其他费用。第二章 婚姻挂号办理机关    第七条 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在乡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婚姻挂号办理机关的责任:(一)依法处理婚姻挂号;(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进行事务监督与辅导;(五)对婚姻介绍组织进行办理;(六)对担任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组织进行监督;(七)宣扬婚姻法令和计划生育方针,发起晚婚,展开婚前教育,倡议文明婚俗。    相关法规:        第九条 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应当有专职的挂号办理人员,并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分查核合格,方可上岗;城镇婚姻挂号办理人员的互换,应当依照专职资历办理要求,寻求县级民政部分的定见。第三章 成婚挂号    第十条 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一方户口地点地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请求成婚挂号。当事人从获得成婚证之日起,建立夫妻关系。    第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成婚挂号,有必要向婚姻挂号办理机关供给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人事档案地点单位或许户籍地点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离过婚的,还应当供给法定的离婚证件。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请求成婚挂号,有必要供给地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己身份证件和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三条 持有劳动教养办理部分出具的成婚挂号给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议缓刑、假释的人员请求成婚挂号的,婚姻挂号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婚姻挂号机关对当事人的成婚请求进行检查,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离过婚的,刊出其离婚证件。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