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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7:45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则,"经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好或许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该条还规则,"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上述规则是确定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依据。 需求指出的是,关于行为人在片面上存在的差错,有学者认为是成心,也有人认为是成心或过错,还有人认为是成心或重大过错。对此,笔者认同与前者,不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意看,仍是从《刑法》、《合同法》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原意来看,片面上只能是成心,而不能是过错。假如将过错行为也定为侵略商业秘密,则违反了立法目的,也扩展了法律制裁和冲击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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