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是如何区分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9:43
第三人自愿实施行为,系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好,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实施债款的一种现实施为。关于第三人自愿实施行为的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观念,有的以为第三人自愿实施是一种赠与行为,有的以为是一种无因办理。
笔者倾向于认定为无因办理。理由是,此类情况的发作往往是因为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根据特殊关系第三人为使债款人防止承当超出原债款的职责而向债权人清偿本应由债款人实施的债款。
比方,甲与乙系父子关系,乙已分居独立日子,乙因某次合同行为而成为丙(债权人)的债款人,嗣后乙外出务工,丙告诉甲要求乙在约好期限内实施债款,否则将承当拖延实施职责,为了使乙免于承当拖延实施职责,甲向丙实施了本应由乙实施的债款。上述情况中,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无因办理的建立要件,归于无因办理行为。当然,自愿为债款人清偿债款,如以对债款人实施赠与的意图进行,而且就此与债款人达成了合意,则属赠与行为。
根据以上剖析能够看出,债款承当与第三人自愿实施行为在发生原因、第三人实施债款不符合约好的救助途径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当第三人实施债款不符合约好时,在免责债款承当中债权人不得再恳求原债款人承当债款,只能恳求第三人承当损害赔偿职责或许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债款人对第三人的归还才能并不负担保职责。而在第三人自愿实施中,原债款人依然将承当实施职责。别的,债款承当中,第三人一旦与债权人或许债款人订立了承当合同,就不得随意吊销合同。而在第三人自愿实施行为中,当第三人做出单独许诺,愿意为债权人清偿债款后,只需没有发作债款的转让,就应当答应第三人吊销其许诺。当然其在做出许诺后又实践实施了的,则不得吊销许诺。
笔者倾向于认定为无因办理。理由是,此类情况的发作往往是因为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根据特殊关系第三人为使债款人防止承当超出原债款的职责而向债权人清偿本应由债款人实施的债款。
比方,甲与乙系父子关系,乙已分居独立日子,乙因某次合同行为而成为丙(债权人)的债款人,嗣后乙外出务工,丙告诉甲要求乙在约好期限内实施债款,否则将承当拖延实施职责,为了使乙免于承当拖延实施职责,甲向丙实施了本应由乙实施的债款。上述情况中,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无因办理的建立要件,归于无因办理行为。当然,自愿为债款人清偿债款,如以对债款人实施赠与的意图进行,而且就此与债款人达成了合意,则属赠与行为。
根据以上剖析能够看出,债款承当与第三人自愿实施行为在发生原因、第三人实施债款不符合约好的救助途径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当第三人实施债款不符合约好时,在免责债款承当中债权人不得再恳求原债款人承当债款,只能恳求第三人承当损害赔偿职责或许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债款人对第三人的归还才能并不负担保职责。而在第三人自愿实施中,原债款人依然将承当实施职责。别的,债款承当中,第三人一旦与债权人或许债款人订立了承当合同,就不得随意吊销合同。而在第三人自愿实施行为中,当第三人做出单独许诺,愿意为债权人清偿债款后,只需没有发作债款的转让,就应当答应第三人吊销其许诺。当然其在做出许诺后又实践实施了的,则不得吊销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