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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作证据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22:52

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成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时间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定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申述离婚。 法院在开庭查询时,梁某称爱情没有决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了该手机电话录音,其内容心意纠缠,原告朱某在通话中屡次表明很“想”、很“爱”被告梁某,提起二人分手“就很悲伤”。梁某以为朱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与。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确定,于近来作出判定,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遵守一审判定。
《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则“以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获得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而本案录音根据归纳剖析应为有用根据。别的,法院判别当事人爱情是否决裂,是从婚姻根底,婚后爱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洽或许等方面归纳剖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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