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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8:21

(一) 契合计划生育规则生育的女职工假日
1、 产假假日:
(1) 正常临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间产前要求组织恰当天数歇息的,歇息天数核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 提早临产或超期临产的,均按90天核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添加产假15天。
(3) 妊辰三个月内天然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天然流产或人流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 产假日间的薪酬待遇:
产假日间基本薪酬、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助等津补助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薪酬。
(二) 哺乳假假日及待遇
1、 哺乳假日间薪酬均按自己基本薪酬加职务岗位津贴、职务作业补助、海岛职务补助的80%发给,月查核奖全额扣发。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薪酬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助(作业补助)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薪酬并核算工龄。独生子女奖赏费不发。
2、 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施产后歇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薪酬,按自己基本薪酬的80%发给。
3、 女教师产假及哺乳假日正值寒暑假,其寒暑假歇息时间能够顺延。
4、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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