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6:38法条:夫妻两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力。
释义:本条是对夫妻名字权的规则。
一、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两边都有各自用自己的名字的权力。其意义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名字权不受婚姻联系的影响,男女两边在婚姻联系建立后,都能够坚持自己名字的独立性。公民的名字权任何时候遭到法令的尊重和维护,不因成婚而损失这项权力,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力运用或依法改动自己的名字,他方不得干与,也不得盗用或冒用对方的名字。此外,夫妻各自的名字权也不受互相抚养联系的影响,不受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或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影响。婚姻法平等地维护夫和妻各自的名字权,或是一起选用第三姓氏,均为法令所答应。夫妻婚后是否改姓,已不能成为评判夫妻位置的规范,不能因而轻视别人的品格。
二、关于名字权的几个问题
1、名字权的界说
人的名字在法令上的正式称谓为“名字”。名字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有了名字,就便于与其别人差异开来。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依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名字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议、改变和运用自己名字并扫除别人干与或许不合法运用的权力。
2、名字权的内容
名字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名字决议权。名字决议权指自然人决议其名字的权力。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力之一。人能够自己决议随父姓或许随母姓,也能够采纳其他姓或不要姓,也有权决议自己的名。可是,自然人应当依法行使名字权。依照户口挂号法令的规则,婴儿出世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许街坊向婴儿常住地户口挂号机关申报出世挂号,并将其名字记入户籍挂号簿,在户籍挂号簿上挂号的名字为正式名字。未成年人能够行使名字决议权,可是行使此权以有意思自治才能为条件。假如具有意思自治才能,则能够行使名字决议权,其监护人不能阻碍其行使权力。在不具有意思自治才能曾经,其名字权由监护人行使。
2)、名字改变权。名字改变权是指自然人改变其名字的权力,这一权力来自于名字决议权,也是名字决议权的应有之意。当事人在改变名字之前,以原名字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权力、承担义务,改变名字有或许影响到别人的权益。依照规则,改变名字需求在户口挂号机关处理名字改变手续。我国户口挂号法令规则,未满18周岁的人需求改变名字的,由其自己或爸爸妈妈、收养人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改变挂号。18周岁以上而且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人需求改变名字的,由自己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改变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