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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4:28
一同行政处分案,由于民警在履行时送达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没有加盖公章,法律部分因而吃了官司。10日记者得悉,程某状告郫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的官司尘埃落定,法院供认“被告郫县公安局的行政处分决议无效”。
【拘留农妇公安局少盖个章】
本年4月19日,郫县41岁的农妇程某和部分乡民前往红光镇镇政府咨询拆迁问题,不听政府作业人员的解说与劝止,在政府大院喧嚷,打乱政府正常作业次序达5小时。郫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查明,程某其时假造拆迁安置费规范并在会上分布,激起了乡民不满,其行为打乱了公共次序,遂于4月20日晚依法传唤程某至郫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
4月21日清晨3时许,民警交给程某一份《公安行政处分决议书》,并将程某送到拘留所,行政拘留8天。
从拘留所出来后,程某发现21日清晨民警交给她的这份《公安行政处分决议书》并没有盖章。本年5月19日,程某一纸诉状将郫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令郫县公安局对其施行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
法庭上,郫县公安局供认确因忽略而未在《处分决议》上加盖公章,但“在对原告程某进行传唤时,出示了警官证和传唤证,传唤证上有原告的签名,对原告施行拘留后,现已履行了告诉责任”,因而作出的处分决议行政主体合法,确定现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少一个章法院判“违法”】
一方是普普通通的拆迁农人,另一方是具有法律权利的公安局,谁将赢得这场官司?
两个多月后,程某总算比及郫县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审理以为:郫县公安局将没有加盖印章的《处分决议》送达给程某,并对原告履行行政拘留8日的处分,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因而,被告郫县公安局作出的《处分决议》不符合法定的方式要件,该行政处分决议不成立。
据了解,现在,程某已提请国家赔偿,并要求郫县公安局书面赔礼道歉。
重现实轻程序行政法律大忌
律师点评,法律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法律身份证件;供认违法现实,阐明处分理由和依据,制造行政处分决议书,这是对行政处分决议的书面方式要求,其意图在于为行政处分承受监督和检查供给依据。而在行政法律过程中,法律人员往往重现实轻程序。在这起事情中,郫县公安局民警由于忽略未加盖一个印章,导致其整个法律行为被法院确定不合法,终究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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