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视居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2:15
关于监督寓居,不知道我们了解多少,今日,听讼网小编特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我们具体介绍监督寓居的相关常识,欢迎阅览!
什么是监督寓居
监督寓居是指公、检、法对契合拘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景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必定期限内不得脱离指定区域,并对其举动加以监督的强制办法。
一、有权监督寓居的主体: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寓居。
二、能够【非有必要】监督寓居的适用条件包含两种类型:
1.契合拘捕条件的监督寓居【监督寓居作为拘捕的代替办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契合拘捕条件【前提条件】,具有5种法定景象之一的,能够监督寓居:
(1)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是指患有严峻疾病,且日子不能自理的,才能够监督寓居;
(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指自己哺育的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4)由于案子的特殊状况、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更为适合的;
(5)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的。
2.契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监督寓居【监督寓居对取保候审弥补效果】:
A.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督寓居;
B.被取保候审人违背取保候审规矩的,能够监督寓居。
三、监督寓居施行机关:监督寓居由公安机关施行。
1.由公安机关施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施行:
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议取保候审的;
B.检、法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交案子决议取保候审的。
四、监督寓居的施行场所【住处、居所】:
1.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不得在拘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施行】。
五、监督寓居类型:
1.住处监督寓居:监督寓居应当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督寓居:
(1)无固定住处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
A.[公安规矩]固定住处是指被监督寓居人在办案机关地点地市、县内日子的合法住处;
B.[公安规矩]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督寓居人指定的日子居所[应当契合下列条件:具有正常的日子、歇息条件;便于监督、处理;确保安全。]
(2)特定严峻违法也能够在指定居所施行:关于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峻贿赂违法,在住处施行或许有碍侦办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赞同,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
A.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峻贿赂违法;
B.在住处施行或许有碍侦办的;
【提示】[公安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本条规矩的“有碍侦办”:
①或许消灭、伪造证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的;
②或许引起违法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许逃跑的;
③或许引起同案犯躲避、阻碍侦办的;
④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施行监督寓居有人身风险的;
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家族或许地点单位人员与违法有牵连的。
C.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赞同。
【提示】
①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施行机关应当承当告诉家族责任:应当在施行监督寓居后24小以内告诉被监督寓居人的家族、无法告诉的在外。
[公安规矩]“无法告诉”的4种景象:
A.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B.没有家族的;
C.供给的家族联系办法无法取得联系的;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告诉的。
②指定监督寓居(不含住处监督寓居)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决议、施行是否合法施行监督。
③指定监督寓居(不含住处监督寓居)的期限应当折抵(控制、拘役、有期徒刑)刑期[如判处无期徒刑、单处附加刑则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A.被判处控制的:监督寓居1日折抵刑期1日;
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督寓居2日折抵刑期1日。
六、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
1.被监督寓居人托付辩解人的时刻:
A.违法嫌疑人被侦办机关采纳监督寓居之日起,有权托付辩解人(侦办期间只能托付辩解律师);
B.被监督寓居的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解人。
2.奉告责任:
A.侦办机关在对违法嫌疑人采纳监督寓居时,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
B.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资料之日起3日内,应奉告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
C.法院自受理案子之日起3日内,应奉告被监督寓居的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
3.辩解人承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后,应当及时奉告处理案子的司法机关。
七、监督寓居期间:监督寓居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侦审判各自6个月累计长达18个月监督寓居、不计入办案期限】。
1.在监督寓居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审理。
2.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监督寓居期限届满的:
A.应当及时免除监督寓居;
B.免除监督寓居,应当及时告诉被监督寓居人、有关单位。
八、被监督寓居人在监督寓居期间需求恪守的责任:违背规矩,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需求拘捕的,能够先行拘留)。
1.未经施行机关赞同【施行机关赞同前经征得决议机关的赞同、受正当理由的约束】不得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居处【指在办案机关地点的市县内合法的居处、非户口地点地的原居处】;
A.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
B.有正当理由需求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应当经施行机关赞同[假如监督寓居是由检察院、法院决议的,施行机关在赞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前,应当征得决议机关赞同]。
2.未经施行机关赞同不得会晤别人、通讯:
A.不包含延聘的律师[会晤其延聘的律师不需通过赞同];
B.不包含一起寓居的人。
3.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刑事搅扰证人作证;
5.不得消灭、伪造证据、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拘捕办法有关问题的规矩》榜首条第(五)项规矩,违背监督寓居规矩“景象严峻”是指:
①成心施行新的违法行为的;
②妄图自杀、逃跑、躲避侦办、检查申述的;
③施行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搅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办、检查申述作业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赞同,私行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赞同,私行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赞同,私行会晤别人,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赞同,私行会晤别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形成严峻后果,或许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九、对被监督寓居人的监督办法及监控通讯条件:
1.监督办法:施行机关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对其恪守监督寓居规矩的状况进行监督。
(1)电子监控监督办法:是指使用电子设备对被监督寓居人的举动进行即时盯梢和监督的办法;
(2)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
2.监控通讯条件:在侦办期间(严厉约束在侦办阶段、不含检查申述阶段和审判阶段),能够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的通讯进行监控。
(1)只能在侦办阶段监控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的通讯:
A.监控通讯限于侦办阶段;
B.监控通讯只限于侦办阶段违法嫌疑人与辩解律师之外的其别人通讯;
C.侦办阶段违法嫌疑人与辩解律师之外的通讯有必要通过监督寓居施行机关赞同。
(2)不得监听监控辩解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高检规矩》和《高法解说》规矩,不得派员监听和监控辩解人会晤被告人或与其通讯】。
(3)不论是侦办阶段、检查申述阶段、审判阶段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监督寓居期间除与辩解施行通讯之外通讯均应当通过施行机关赞同,但只需侦办阶段违法嫌疑人与辩解人之外的通讯才能够采纳监控办法。
【律师提示】
①将监督寓居作为削减拘押的代替办法适用条件:
A.契合拘捕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矩);
B.契合监督寓居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矩)。
②将监督寓居作为取保候审的代替办法适用条件:
A.契合取保候审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矩);
B.不能提出确保人、交纳确保金。
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三款规矩,被取保候审人违背取保候审规矩的,能够监督寓居。
④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不得要求被监督寓居人付出费用。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契合拘捕条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寓居:
(一)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四)由于案子的特殊状况或许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更为适合的;
(五)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的。
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督寓居。
监督寓居由公安机关施行。
第七十五条 监督寓居应当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施行;无固定住处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关于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峻贿赂违法,在住处施行或许有碍侦办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赞同,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可是,不得在拘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施行。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施行监督寓居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监督寓居人的家族。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辩解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矩。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决议和施行是否合法施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控制的,监督寓居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督寓居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矩:
(一)未经施行机关赞同不得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
(二)未经施行机关赞同不得会晤别人或许通讯;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办法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矩,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条 施行机关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对其恪守监督寓居规矩的状况进行监督;在侦办期间,能够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的通讯进行监控。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监督寓居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和审理。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应当及时告诉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造业委员会关于施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矩[2012]
13.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有正当理由需求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应当经施行机关赞同。假如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议的,施行机关在赞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前,应当征得决议机关赞同。
15.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不得要求被监督寓居人付出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八十条 对现已拘捕的被告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改变强制办法:
(一)患有严峻疾病的;
(二)案子不能在法律规矩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八十一条 对现已拘捕的被告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开释:
(一)榜首审人民法院判处控制或许宣告缓刑以及独自适用附加刑,判定没有发作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拘押的时刻已到榜首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没有审结的案子,法律规矩的期限届满的。
第八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应当改变强制办法,决议拘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的被告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矩,不拘捕或许发作社会风险的;
(二)具有本解说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矩的景象而未予拘捕的被告人,疾病康复或许哺乳期已满的。
决议改变强制办法,予以拘捕的,应当告诉担任施行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的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 对被拘押的被告人需求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开释的,应当将改变强制办法决议书或许开释告诉书送交公安机关施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1999年)
第九十条 对应当拘捕的违法嫌疑人,假如患有严峻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赞同拘捕的决议或许不予拘捕。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2012]
第六章 强制办法
第三节 监督寓居
榜首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契合拘捕条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能够监督寓居:
(一)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四)因案子的特殊状况或许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更为适合的;
(五)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议不赞同拘捕的违法嫌疑人,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监督寓居条件的,能够监督寓居。
关于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督寓居。
关于被取保候审人违背本规矩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矩的,能够监督寓居。
榜首百零六条 对违法嫌疑人监督寓居,应当制造呈请监督寓居陈述书,阐明监督寓居的理由、采纳监督寓居的办法以及应当恪守的规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赞同,制造监督寓居决议书。监督寓居决议书应当向违法嫌疑人宣读,由违法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榜首百零七条 监督寓居应当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施行;无固定住处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关于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在住处施行或许有碍侦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赞同,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本条规矩的“有碍侦办”:
(一)或许消灭、伪造证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的;
(二)或许引起违法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许逃跑的;
(三)或许引起同案犯躲避、阻碍侦办的;
(四)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施行监督寓居有人身风险的;
(五)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家族或许地点单位人员与违法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不得要求被监督寓居人付出费用。
榜首百零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督寓居人在办案机关地点的市、县内日子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在办案机关地点的市、县内为被监督寓居人指定的日子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常的日子、歇息条件;
(二)便于监督、处理;
(三)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拘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许作业场所施行监督寓居。
榜首百零九条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制造监督寓居告诉书,在施行监督寓居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议机关告诉被监督寓居人的家族。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本条规矩的“无法告诉”:
(一)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族的;
(三)供给的家族联系办法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告诉的。
无法告诉的景象消失今后,应当当即告诉被监督寓居人的家族。
无法告诉家族的,应当在监督寓居告诉书中注明原因。
榜首百一十条 被监督寓居人托付辩解律师,适用本规矩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矩。
榜首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宣告监督寓居决议时,应当奉告被监督寓居人有必要恪守以下规矩:
(一)未经施行机关赞同不得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
(二)未经施行机关赞同不得会晤别人或许以任何办法通讯;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办法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榜首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被监督寓居人,能够采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对其恪守监督寓居规矩的状况进行监督;在侦办期间,能够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讯进行监控。
榜首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议监督寓居的,由被监督寓居人住处或许指定居所地点地的派出所施行,办案部分能够协助施行。必要时,也能够由办案部分担任施行,派出所或许其他部分协助施行。
榜首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议监督寓居的,担任施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监督寓居人住处或许指定居所地点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督寓居人身份、住处或许居所等状况后施行。必要时,能够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施行。
榜首百一十五条 担任施行监督寓居的派出所或许办案部分应当严厉对被监督寓居人进行监督调查,确保安全。
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议监督寓居的,应当及时将监督寓居的施行状况陈述决议机关。
榜首百一十六条 被监督寓居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晤别人或许通讯的,应当经担任施行的派出所或许办案部分担任人赞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议监督寓居的,担任施行的派出地点赞同被监督寓居人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以及与别人会晤或许通讯前,应当征得决议机关赞同。
榜首百一十七条 被监督寓居人违背应当恪守的规矩,公安机关应当区别景象责令被监督寓居人具结悔过或许给予治安处理处分。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议监督寓居的,被监督寓居人违背应当恪守的规矩,施行监督寓居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奉告决议机关。
榜首百一十八条 在监督寓居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止案子的侦办,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应当依据案情改变,及时免除监督寓居或许改变强制办法。
监督寓居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榜首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决议免除监督寓居,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赞同,制造免除监督寓居决议书,并及时告诉施行的派出所或许办案部分、被监督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免除、改变监督寓居决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免除并告诉被监督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拘捕办法有关问题的规矩
一、公安机关提请赞同拘捕、人民检察院检查赞同拘捕都应当严厉按照法律规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矩,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情节严峻”,应当予以拘捕:1、成心施行新的违法行为的;2、妄图自杀、逃跑、躲避侦办、检查申述的;3、施行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搅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办、检查申述作业正常进行的;4、未经赞同,私行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赞同,私行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赞同,私行会晤别人,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赞同,私行会晤别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形成严峻后果,或许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什么是监督寓居
监督寓居是指公、检、法对契合拘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景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必定期限内不得脱离指定区域,并对其举动加以监督的强制办法。
一、有权监督寓居的主体: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寓居。
二、能够【非有必要】监督寓居的适用条件包含两种类型:
1.契合拘捕条件的监督寓居【监督寓居作为拘捕的代替办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契合拘捕条件【前提条件】,具有5种法定景象之一的,能够监督寓居:
(1)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是指患有严峻疾病,且日子不能自理的,才能够监督寓居;
(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指自己哺育的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4)由于案子的特殊状况、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更为适合的;
(5)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的。
2.契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监督寓居【监督寓居对取保候审弥补效果】:
A.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督寓居;
B.被取保候审人违背取保候审规矩的,能够监督寓居。
三、监督寓居施行机关:监督寓居由公安机关施行。
1.由公安机关施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施行:
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议取保候审的;
B.检、法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交案子决议取保候审的。
四、监督寓居的施行场所【住处、居所】:
1.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不得在拘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施行】。
五、监督寓居类型:
1.住处监督寓居:监督寓居应当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督寓居:
(1)无固定住处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
A.[公安规矩]固定住处是指被监督寓居人在办案机关地点地市、县内日子的合法住处;
B.[公安规矩]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督寓居人指定的日子居所[应当契合下列条件:具有正常的日子、歇息条件;便于监督、处理;确保安全。]
(2)特定严峻违法也能够在指定居所施行:关于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峻贿赂违法,在住处施行或许有碍侦办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赞同,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
A.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峻贿赂违法;
B.在住处施行或许有碍侦办的;
【提示】[公安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本条规矩的“有碍侦办”:
①或许消灭、伪造证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的;
②或许引起违法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许逃跑的;
③或许引起同案犯躲避、阻碍侦办的;
④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施行监督寓居有人身风险的;
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家族或许地点单位人员与违法有牵连的。
C.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赞同。
【提示】
①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施行机关应当承当告诉家族责任:应当在施行监督寓居后24小以内告诉被监督寓居人的家族、无法告诉的在外。
[公安规矩]“无法告诉”的4种景象:
A.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B.没有家族的;
C.供给的家族联系办法无法取得联系的;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告诉的。
②指定监督寓居(不含住处监督寓居)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决议、施行是否合法施行监督。
③指定监督寓居(不含住处监督寓居)的期限应当折抵(控制、拘役、有期徒刑)刑期[如判处无期徒刑、单处附加刑则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A.被判处控制的:监督寓居1日折抵刑期1日;
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督寓居2日折抵刑期1日。
六、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
1.被监督寓居人托付辩解人的时刻:
A.违法嫌疑人被侦办机关采纳监督寓居之日起,有权托付辩解人(侦办期间只能托付辩解律师);
B.被监督寓居的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解人。
2.奉告责任:
A.侦办机关在对违法嫌疑人采纳监督寓居时,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
B.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资料之日起3日内,应奉告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
C.法院自受理案子之日起3日内,应奉告被监督寓居的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
3.辩解人承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后,应当及时奉告处理案子的司法机关。
七、监督寓居期间:监督寓居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侦审判各自6个月累计长达18个月监督寓居、不计入办案期限】。
1.在监督寓居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审理。
2.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监督寓居期限届满的:
A.应当及时免除监督寓居;
B.免除监督寓居,应当及时告诉被监督寓居人、有关单位。
八、被监督寓居人在监督寓居期间需求恪守的责任:违背规矩,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需求拘捕的,能够先行拘留)。
1.未经施行机关赞同【施行机关赞同前经征得决议机关的赞同、受正当理由的约束】不得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居处【指在办案机关地点的市县内合法的居处、非户口地点地的原居处】;
A.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
B.有正当理由需求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应当经施行机关赞同[假如监督寓居是由检察院、法院决议的,施行机关在赞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前,应当征得决议机关赞同]。
2.未经施行机关赞同不得会晤别人、通讯:
A.不包含延聘的律师[会晤其延聘的律师不需通过赞同];
B.不包含一起寓居的人。
3.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刑事搅扰证人作证;
5.不得消灭、伪造证据、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拘捕办法有关问题的规矩》榜首条第(五)项规矩,违背监督寓居规矩“景象严峻”是指:
①成心施行新的违法行为的;
②妄图自杀、逃跑、躲避侦办、检查申述的;
③施行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搅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办、检查申述作业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赞同,私行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赞同,私行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赞同,私行会晤别人,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赞同,私行会晤别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形成严峻后果,或许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九、对被监督寓居人的监督办法及监控通讯条件:
1.监督办法:施行机关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对其恪守监督寓居规矩的状况进行监督。
(1)电子监控监督办法:是指使用电子设备对被监督寓居人的举动进行即时盯梢和监督的办法;
(2)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
2.监控通讯条件:在侦办期间(严厉约束在侦办阶段、不含检查申述阶段和审判阶段),能够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的通讯进行监控。
(1)只能在侦办阶段监控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的通讯:
A.监控通讯限于侦办阶段;
B.监控通讯只限于侦办阶段违法嫌疑人与辩解律师之外的其别人通讯;
C.侦办阶段违法嫌疑人与辩解律师之外的通讯有必要通过监督寓居施行机关赞同。
(2)不得监听监控辩解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高检规矩》和《高法解说》规矩,不得派员监听和监控辩解人会晤被告人或与其通讯】。
(3)不论是侦办阶段、检查申述阶段、审判阶段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监督寓居期间除与辩解施行通讯之外通讯均应当通过施行机关赞同,但只需侦办阶段违法嫌疑人与辩解人之外的通讯才能够采纳监控办法。
【律师提示】
①将监督寓居作为削减拘押的代替办法适用条件:
A.契合拘捕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矩);
B.契合监督寓居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矩)。
②将监督寓居作为取保候审的代替办法适用条件:
A.契合取保候审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矩);
B.不能提出确保人、交纳确保金。
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三款规矩,被取保候审人违背取保候审规矩的,能够监督寓居。
④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不得要求被监督寓居人付出费用。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契合拘捕条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寓居:
(一)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四)由于案子的特殊状况或许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更为适合的;
(五)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的。
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督寓居。
监督寓居由公安机关施行。
第七十五条 监督寓居应当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施行;无固定住处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关于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峻贿赂违法,在住处施行或许有碍侦办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赞同,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可是,不得在拘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施行。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施行监督寓居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监督寓居人的家族。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辩解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矩。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决议和施行是否合法施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控制的,监督寓居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督寓居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矩:
(一)未经施行机关赞同不得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
(二)未经施行机关赞同不得会晤别人或许通讯;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办法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矩,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条 施行机关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对其恪守监督寓居规矩的状况进行监督;在侦办期间,能够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的通讯进行监控。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监督寓居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和审理。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应当及时告诉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造业委员会关于施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矩[2012]
13.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有正当理由需求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应当经施行机关赞同。假如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议的,施行机关在赞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前,应当征得决议机关赞同。
15.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不得要求被监督寓居人付出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八十条 对现已拘捕的被告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改变强制办法:
(一)患有严峻疾病的;
(二)案子不能在法律规矩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八十一条 对现已拘捕的被告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开释:
(一)榜首审人民法院判处控制或许宣告缓刑以及独自适用附加刑,判定没有发作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拘押的时刻已到榜首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没有审结的案子,法律规矩的期限届满的。
第八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应当改变强制办法,决议拘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的被告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矩,不拘捕或许发作社会风险的;
(二)具有本解说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矩的景象而未予拘捕的被告人,疾病康复或许哺乳期已满的。
决议改变强制办法,予以拘捕的,应当告诉担任施行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的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 对被拘押的被告人需求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开释的,应当将改变强制办法决议书或许开释告诉书送交公安机关施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1999年)
第九十条 对应当拘捕的违法嫌疑人,假如患有严峻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赞同拘捕的决议或许不予拘捕。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2012]
第六章 强制办法
第三节 监督寓居
榜首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契合拘捕条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能够监督寓居:
(一)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四)因案子的特殊状况或许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更为适合的;
(五)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议不赞同拘捕的违法嫌疑人,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监督寓居条件的,能够监督寓居。
关于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督寓居。
关于被取保候审人违背本规矩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矩的,能够监督寓居。
榜首百零六条 对违法嫌疑人监督寓居,应当制造呈请监督寓居陈述书,阐明监督寓居的理由、采纳监督寓居的办法以及应当恪守的规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赞同,制造监督寓居决议书。监督寓居决议书应当向违法嫌疑人宣读,由违法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榜首百零七条 监督寓居应当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施行;无固定住处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关于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在住处施行或许有碍侦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赞同,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本条规矩的“有碍侦办”:
(一)或许消灭、伪造证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的;
(二)或许引起违法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许逃跑的;
(三)或许引起同案犯躲避、阻碍侦办的;
(四)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施行监督寓居有人身风险的;
(五)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家族或许地点单位人员与违法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不得要求被监督寓居人付出费用。
榜首百零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督寓居人在办案机关地点的市、县内日子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在办案机关地点的市、县内为被监督寓居人指定的日子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常的日子、歇息条件;
(二)便于监督、处理;
(三)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拘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许作业场所施行监督寓居。
榜首百零九条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制造监督寓居告诉书,在施行监督寓居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议机关告诉被监督寓居人的家族。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本条规矩的“无法告诉”:
(一)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族的;
(三)供给的家族联系办法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告诉的。
无法告诉的景象消失今后,应当当即告诉被监督寓居人的家族。
无法告诉家族的,应当在监督寓居告诉书中注明原因。
榜首百一十条 被监督寓居人托付辩解律师,适用本规矩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矩。
榜首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宣告监督寓居决议时,应当奉告被监督寓居人有必要恪守以下规矩:
(一)未经施行机关赞同不得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
(二)未经施行机关赞同不得会晤别人或许以任何办法通讯;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办法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榜首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被监督寓居人,能够采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对其恪守监督寓居规矩的状况进行监督;在侦办期间,能够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讯进行监控。
榜首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议监督寓居的,由被监督寓居人住处或许指定居所地点地的派出所施行,办案部分能够协助施行。必要时,也能够由办案部分担任施行,派出所或许其他部分协助施行。
榜首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议监督寓居的,担任施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监督寓居人住处或许指定居所地点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督寓居人身份、住处或许居所等状况后施行。必要时,能够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施行。
榜首百一十五条 担任施行监督寓居的派出所或许办案部分应当严厉对被监督寓居人进行监督调查,确保安全。
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议监督寓居的,应当及时将监督寓居的施行状况陈述决议机关。
榜首百一十六条 被监督寓居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晤别人或许通讯的,应当经担任施行的派出所或许办案部分担任人赞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议监督寓居的,担任施行的派出地点赞同被监督寓居人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以及与别人会晤或许通讯前,应当征得决议机关赞同。
榜首百一十七条 被监督寓居人违背应当恪守的规矩,公安机关应当区别景象责令被监督寓居人具结悔过或许给予治安处理处分。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议监督寓居的,被监督寓居人违背应当恪守的规矩,施行监督寓居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奉告决议机关。
榜首百一十八条 在监督寓居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止案子的侦办,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应当依据案情改变,及时免除监督寓居或许改变强制办法。
监督寓居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榜首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决议免除监督寓居,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赞同,制造免除监督寓居决议书,并及时告诉施行的派出所或许办案部分、被监督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免除、改变监督寓居决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免除并告诉被监督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拘捕办法有关问题的规矩
一、公安机关提请赞同拘捕、人民检察院检查赞同拘捕都应当严厉按照法律规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矩,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情节严峻”,应当予以拘捕:1、成心施行新的违法行为的;2、妄图自杀、逃跑、躲避侦办、检查申述的;3、施行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搅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办、检查申述作业正常进行的;4、未经赞同,私行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赞同,私行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赞同,私行会晤别人,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赞同,私行会晤别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形成严峻后果,或许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