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建筑工程合同中挂靠人的工程款能够追回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8:24
【案情】
2010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某修建总公司中标承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楼盘的修建工程,并缔结《修建工程施工承揽合同》。修建总公司承揽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吴某带资施工建造,修建公司按总工程款收取5%的管理费。2011年末,工程竣工检验交付使用。施工期间,修建公司付出了部分工程款,余款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付而拖欠。因吴某与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合同联系,修建公司又不向发包人申述追讨欠款,致吴某无法清偿赊销的材料款和农人工工资。
吴某是否能够实践施工人的身份申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议权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吴某没有合同联系,回绝付出工程金钱,法院会支撑吗?【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26条规则:“实践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规模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职责。” 依据该司法解说,吴某能够实践施工人的身份作为原告申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议权力,是能得到法院支撑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吴某没有合同联系为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令支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规模内向吴某支撑工程款。
其次,修建总公司与吴某的转包行为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则,确定无效:(一)承揽人未获得修建施工企业资质或许逾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造工程有必要进行投标而未投标或许中标无效的。”依照上述司法解说,挂靠行为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272条规则:“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第三人。” 转包本质是合同主体的改变,依照合同法令联系的基本原则,合同依法建立,即具有法令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变或免除。承揽方私行转包改变了原合同主体,违反了发包人的利益。根据上述理由,法令制止承揽人未经赞同私行将承揽的建造工程转包。因而,修建公司的转包行为应属无效。(文/许小军)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