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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有偿转卖房产离异丈夫有没有权干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2:55
姐弟有偿转卖房产离婚老公有没有权干与
年过半百的阿菊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把一处房产有价转让给了弟弟阿林。离婚的老公阿陆,却以阿菊以远低于市场价把房产转让给了内弟,诉至法院要求承认该起房子生意合同无效。近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阿陆的诉请,判定不予支撑。
阿菊与阿林系姐弟联系,阿菊与阿陆原系夫妻联系。上海市长宁路某号601室房子原系阿林一切。2003年1月初,阿林将该房子以人民币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姐姐阿菊。同年2月上旬,阿菊经核准为该房子不动产挂号权利人。同年11月末,姐弟俩再次签署合同,约好姐姐阿菊将该房子转让给阿林,该合同约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4.46万余元。同年12月上旬,阿林成为了该房子不动产挂号权利人。2004年11月及2005年7月,阿菊向法院申述与阿陆离婚。2006年4月,二审法院在判定离婚的一起,对该房子承认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万元,并承认房子的增值款为3.5万元而予以切割。
2008年1月,阿陆向法院申述称,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妻子阿菊瞒着自己,将该系争房子私行转让给胞弟阿林,转让价远低于市场价成交。阿陆以为阿菊与阿林属歹意勾通,签定房子生意合同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求法院承认该转让房子生意合同为无效。
法庭上,阿菊、阿林姐弟俩以为,该起房子生意系亲属间的转让无歹意,实践成交价是14.5万元并已实践付出。但到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时,被告知道定价18万元后欲作修正,又因为税务部分要收税才在合同上又写下了24万余元,后承认该房子实践转让价为18万元。
法院以为,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不动产一切权以挂号为准。该系争房子原挂号在阿林的名下,后阿菊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以14.5万元购得该房子,却又在相隔10个月后将该房子卖还给了阿林。尽管姐弟之间生意房子未有发票,也无交给钱款的收据,但有阿菊认可弟弟阿林已向其付清了钱款,法院确定该起房子生意是实在意思的表明,而不能确定该起房子转让是不合法勾通、谋取私利的成心。
终究,法院作出了不支撑阿陆申述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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