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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2:5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文物处理等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5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30日
法释〔2015〕2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处理波折文物处理等
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文物违法,维护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维护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此类刑事案子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则的“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维护法》规则的“国家制止出境的文物”的规模确认。
私运国家制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以私运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私运国家制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私运国家制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的“情节较轻”。
私运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认文物等级,或许按照文物等级科罪量刑显着过轻或许过重的,能够按照私运的文物价值科罪量刑。私运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以私运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偷盗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别离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偷盗文物,无法确认文物等级,或许按照文物等级科罪量刑显着过轻或许过重的,按照偷盗的文物价值科罪量刑。
第三条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省级文物维护单位的本体,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省级文物维护单位的文物”。
成心损毁国家维护的珍贵文物或许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省级文物维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形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形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省级文物维护单位的本体严峻损毁或许灭失的;
(四)屡次损毁或许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省级文物维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实施前款规则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危害文物的行政决议或许指令的,酌情从重处分。
第四条景色名胜区的中心景区以及未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省级文物维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修建、石窟寺、石刻、岩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修建等不行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国家维护的名胜古迹”。
成心损毁国家维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峻损毁或许灭失的;
(二)屡次损毁或许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实施前款规则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危害文物的行政决议或许指令的,酌情从重处分。
成心损毁景色名胜区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省级文物维护单位的文物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说第三条的规则科罪量刑。
第五条过错损毁国家维护的珍贵文物或许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省级文物维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说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则的“形成严峻后果”。
第六条出售或许为出售而收买、运送、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维护法》规则的“国家制止生意的文物”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则的“倒卖国家制止运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制止运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买卖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实施前款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买卖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峻的景象。
第七条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背文物维护法规,将保藏或许处理的国家维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许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许个人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查刑事责任。
第八条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含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发布为不行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危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前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确认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选用破坏性手法偷盗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修建、石窟寺、石刻、岩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修建等其他不行移动文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偷盗罪追查刑事责任。
第九条明知是偷盗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违法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搬运、收买、加工、代为出售或许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则,以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追查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则的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违法论处。
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峻不担任任,形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许丢失,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则的“后果严峻”: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许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许丢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省级文物维护单位的本体严峻损毁或许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峻的景象。
第十一条单位实施私运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应自然人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科罪处分,并对单位判处分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等单位实施偷盗文物,成心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错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应科罪量刑规范,追查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针对不行移动文物全体实施私运、偷盗、倒卖等行为的,依据所属不行移动文物的等级,按照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则科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认为文物维护单位的不行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科罪量刑规范;
(二)市、县级文物维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科罪量刑规范;
(三)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省级文物维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科罪量刑规范。
针对不行移动文物中的修建构件、岩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私运、偷盗、倒卖等行为的,依据修建构件、岩画、雕塑、石刻等文物自身的等级或许价值,按照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则科罪量刑。修建构件、岩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行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案子触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等级文物的量刑起伏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可是价值显着不适当的在外。
第十四条按照文物价值科罪量刑的,依据涉案文物的有用价格证明确认文物价值;无有用价格证明,或许依据价格证明确认显着不合理的,依据销赃数额确认,或许结合本解说第十五条规则的判定定见、陈述确认。
第十五条内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确认的,能够直接对有关案子现实作出确认。
对案子触及的有关文物判定、价值确认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认的,由司法判定组织出具判定定见,或许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组织出具陈述。其间,关于文物价值,也能够由有关价格认证组织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陈述。
第十六条实施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则的行为,虽已到达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规范,但行为人系初犯,活跃退回或许帮忙追回文物,未形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体现的,能够确认为违法情节细微,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实施本解说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则的行为,虽已到达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规范,但行为人系初犯,活跃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体现的,能够确认为违法情节细微,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第十七条私运、偷盗、损毁、倒卖、盗掘或许不合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按照刑法和本解说的有关规则科罪量刑。
第十八条本解说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解说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盗掘、不合法运营和私运文物的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法(研)发〔1987〕32号)一起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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