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具的三个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8:33
署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令行为,其所发生的法令作用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别人为法令行为的人,称为署理人;为其所代并接受法令行为作用的人,称为被署理人。署理准则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l)被署理人和署理人之间是一种法令联系。
尽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施行某种行为的景象许多,但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影响到另一方法令方位时,也即另一方经过一方的活动对第三人享有权力或承当责任时,才是法令上所称的署理。
署理与社会责任或其他非法令联系的责任毫不相干。例如,老公能够派他的妻子去参与一个婚礼,并代表他向新婚夫妇表示祝贺。这种情况下,代表只是服务于一种社会意图,而不是一种法令意图,因而,这种代表不适用署理法。
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过雇佣署理人来到达的法令意图一定是非常复杂的联系。例如一位母亲让他的儿子从牛奶工人处购买牛奶,母亲的儿子便是她的署理人。相同,公司让它的董事去签定合同,那么董事便是署理人。
调查一项联系是否是署理联系,就一定要区别一方是为另一方去完结一项社会责任,仍是履行或免除某种法令行为,并获得某种法令结果。假如是前者,就不是署理联系;假如是后者,便是署理联系。因而,或人是署理人的最重要标志是他的行为能够改动被署理人法令方位。
(2)署理是一种触及被署理人、署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联系。
署理人代表被署理人施行行为暗含着,署理人既不或许直接和被署理人,也不或许和自己施行民事法令行为。由于假如署理人和被署理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那么二者都是民事法令行为的当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景象。
署理人假如和自己施行民事法令行为,并以此来束缚被署理人,这直接违反了署理人的责任。因而,署理的特征之一便是它是一个三方联系。第一个是被署理人和署理人之间的署理权联系,第二个是被署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令作用归属联系,第三个是署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署理行为当事人联系。
(3)被署理人与署理人之间是一种信赖联系。
署理人代表被署理人、或许为了被署理人的利益施行民事法令行为,其法令结果由被署理人承当,决议了被署理人和署理人是一种信赖联系。在署理联系中,被署理人处于一种消极地接受署理人法令行为结果的方位,因而,信赖联系主要是针对署理人而言的,由信赖联系所引申的受托信义也是署理人对被署理人所负的一项重要责任。
依据受托信义责任,署理人在署理联系存续期间,假如没有被署理人的答应,不得代表与被署理人敌对的一方,或为了其利益而施行民事法令行为;不得从被署理人和第三人的买卖中获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或别人的利益置于和被署理人的利益竞赛的方位。归纳起来,受托信义责任标明署理人不能为了自己和别人的利益而有损被署理人的利益。
署理和署理人的术语在商业上经常被运用。例如轿车经销商也能够被称为署理人,可是这种称号并不意味着,经过经销商的介入,使得轿车生产商和购买者之间签定买卖合同。实际上,轿车经销商首先从制造商处购买货品,然后在出售给购买者。
假如轿车有瑕疵,购买者只能依据出售合同向经销商寻求救助。假如购买者愿意向生产商寻求救助,他只能追查生产商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许就生产商的疏忽而导致的产品对产业或人身的危害而提起侵权之诉。相同,“独家署理协议”尽管赋予署理人独家出售产品的权力,但这不是严厉法令意义上的署理联系。
(l)被署理人和署理人之间是一种法令联系。
尽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施行某种行为的景象许多,但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影响到另一方法令方位时,也即另一方经过一方的活动对第三人享有权力或承当责任时,才是法令上所称的署理。
署理与社会责任或其他非法令联系的责任毫不相干。例如,老公能够派他的妻子去参与一个婚礼,并代表他向新婚夫妇表示祝贺。这种情况下,代表只是服务于一种社会意图,而不是一种法令意图,因而,这种代表不适用署理法。
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过雇佣署理人来到达的法令意图一定是非常复杂的联系。例如一位母亲让他的儿子从牛奶工人处购买牛奶,母亲的儿子便是她的署理人。相同,公司让它的董事去签定合同,那么董事便是署理人。
调查一项联系是否是署理联系,就一定要区别一方是为另一方去完结一项社会责任,仍是履行或免除某种法令行为,并获得某种法令结果。假如是前者,就不是署理联系;假如是后者,便是署理联系。因而,或人是署理人的最重要标志是他的行为能够改动被署理人法令方位。
(2)署理是一种触及被署理人、署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联系。
署理人代表被署理人施行行为暗含着,署理人既不或许直接和被署理人,也不或许和自己施行民事法令行为。由于假如署理人和被署理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那么二者都是民事法令行为的当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景象。
署理人假如和自己施行民事法令行为,并以此来束缚被署理人,这直接违反了署理人的责任。因而,署理的特征之一便是它是一个三方联系。第一个是被署理人和署理人之间的署理权联系,第二个是被署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令作用归属联系,第三个是署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署理行为当事人联系。
(3)被署理人与署理人之间是一种信赖联系。
署理人代表被署理人、或许为了被署理人的利益施行民事法令行为,其法令结果由被署理人承当,决议了被署理人和署理人是一种信赖联系。在署理联系中,被署理人处于一种消极地接受署理人法令行为结果的方位,因而,信赖联系主要是针对署理人而言的,由信赖联系所引申的受托信义也是署理人对被署理人所负的一项重要责任。
依据受托信义责任,署理人在署理联系存续期间,假如没有被署理人的答应,不得代表与被署理人敌对的一方,或为了其利益而施行民事法令行为;不得从被署理人和第三人的买卖中获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或别人的利益置于和被署理人的利益竞赛的方位。归纳起来,受托信义责任标明署理人不能为了自己和别人的利益而有损被署理人的利益。
署理和署理人的术语在商业上经常被运用。例如轿车经销商也能够被称为署理人,可是这种称号并不意味着,经过经销商的介入,使得轿车生产商和购买者之间签定买卖合同。实际上,轿车经销商首先从制造商处购买货品,然后在出售给购买者。
假如轿车有瑕疵,购买者只能依据出售合同向经销商寻求救助。假如购买者愿意向生产商寻求救助,他只能追查生产商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许就生产商的疏忽而导致的产品对产业或人身的危害而提起侵权之诉。相同,“独家署理协议”尽管赋予署理人独家出售产品的权力,但这不是严厉法令意义上的署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