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接受委付后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04:51
当稳妥人许诺承受委付后,即发生以下效能:1)被稳妥人将委付产业的悉数权力职责转让给稳妥人委付的本质为物上代位,故稳妥人承受委付后,得到的不仅是对委付产业所享有的权力,还包含对其所负有的职责。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则:“稳妥人承受委付的,被稳妥人对委付产业的悉数权力和职责搬运给稳妥人。”这是委付准则与海上稳妥代位权准则的本质区别。稳妥人所获得的物上代位权,不受稳妥人所付出的稳妥补偿的约束。但在不足额稳妥中,稳妥人只能按稳妥金额与稳妥价值的份额获得对稳妥标的物的部分物上权力。关于稳妥人所应承当的职责,不包含在本次稳妥事端前或稳妥合同承保规模外的风险形成的任何职责以及稳妥人应向承运人付出运费的职责。2)稳妥人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稳妥金额全额补偿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委付一经稳妥人承受,不得撤回。”在实务中,若稳妥人承受委付后,对被稳妥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有疑问的,可要求对方供给担保。对方按其要求供给担保后,稳妥人应当全额付出稳妥金。此外,稳妥人全额付出稳妥金的职责亦不受委付原因的影响,若其回绝付出稳妥金,被稳妥人可通过诉讼方法完成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