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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后还能成立自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4:45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发作这样的景象,有的违法行为人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但是在随后的审判阶段却推翻自己的原有口供,这种翻供行为会影响自首的建立吗?
实践中常常发作这样的状况,即有的违法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在前一诉讼阶段尚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但在随后的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等,由于害怕严峻的惩罚或许遭到别人不妥唆使等原因,思想上又呈现重复,致使又推翻本来的供述。关于这种状况,只需其他依据确实充沛,足以证明行为人施行了指控的违法行为的,就应当对其科罪处分。但行为人从前的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行为能否确定为自首,则有不同定见。
原则上只需行为人在任一诉讼阶段有推翻原供、拒不承认自己罪过行为的,即不应以自首确定;只需行为人在整个诉讼阶段从头到尾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方能够自首确定。由于行为人只需有一次翻供行为,就标明其并没有悔罪之心,其片面恶性并没有真实消除或许削弱,对其从轻处分的法令根底现已消失。
别的,司法机关还得消耗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发掘收集其他依据来证明行为人违法的建立,因而自首的客观作用亦不复存在。鉴于行为人从前的供述行为没有坚持必要的延续性,其活跃作用已被这以后的翻供行为所抵销,因而,天然就没有适用自首的地步。当然,行为人翻供后,司法机关通过侦办,没有找到其他充沛的依据来证明行为人施行了违法行为,而行为人从头又照实供述的(包含在二审述),则仍应确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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