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更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7:44西城六部口自管公房(平房)租借合同更名相关问题。
家里在西城六部口有一自管公房(平房),承租人是爷爷的姓名。孙子,爸爸,叔叔的户口都在此处。孙子名下无房产。家中无胶葛。这种状况下是否能够更改承租人为孙子?怎么处理。回原有单位怎么阐明状况。是否依照换房处理?
湘潭律师为您回答:
公房原承租人逝世后,同住的人或许户口在该房子中的人都有权请求改变承租人,只需产权单位赞同即可。孙子的户口在该房子中,有权请求改变承租人,假如你们家庭内部没有胶葛,直接依照产权单位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请求改变到孙子名下。那么依据你描绘的状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别离回答如下:
1、这种状况下是否能够更改承租人为孙子?
有权请求改变。
依据法律规则,公房承租人逝世,按下列规则确认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的,由一起寓居人协商一致确认的人选持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一起寓居人中确认改变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爱人;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宅状况、本处寓居时刻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爸爸妈妈;
4、其他人(按他处住宅状况、本处寓居时刻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爱人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认的人选持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次序确认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爱人;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寓居状况);
3、原承租人的爸爸妈妈;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宅状况)。
注:一起寓居人:是指公有寓居房子的承租人逝世或许改变租借联系时,在该承租房子处实践寓居日子一年以上(特殊状况在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子寓居,或许有,但寓居困难的人(成婚、出世不受前述条件约束)。
依据你描绘的状况,孙子有权请求改变承租人,其他家庭成员也没有贰言,能够直接向产权单位请求改变。
2、怎么处理?
直接向该房子所属产权单位提交书面请求,阐明家庭根本状况并提出改变到孙子名下的请求即可。详细法律规则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借住宅请求、审阅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改变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子的,可向公共租借住宅产权单位提出书面请求,经家庭原请求所在地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门复核,仍契合公共租借住宅请求条件的,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定见。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经复核,家庭仍契合公共租借住宅请求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则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子产权单位从头签定租借合同。家庭无一起请求人的,租借合同主动停止。
第二十三条 租借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求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请求所在地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复核,仍契合公共租借住宅请求条件的,产权单位处理续租手续;不契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宅。
3、回原有单位怎么阐明状况?
改变承租人不需求独自阐明家庭状况,只需求在请求书中注明即可,这个请求书产权单位都有表格的,你到那里简略阐明家里需求改变承租人,填表并依照工作人员给你提示的要求提交产权单位所需资料即可。
状况根本包含房子本来的承租人信息,一起寓居人以及户籍信息等,以表格内容为准。详细你咨询产权单位即可得知。
4、是否依照换房处理?
从程序上来说同等换房,但实践房子一般不会改变,处置你现在的公租房不适合寓居或许产权单位有其他用处,当然假如你需求换也能够提出请求,由产权单位依据你家庭实践状况进行审阅互换。详细法律规则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借住宅请求、审阅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借住宅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子,产权单位可依据调整批阅定见时刻次序予以互换,从头签定租借合同,并按规则腾退原承租的住宅。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子,由产权单位树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