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4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20:37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释义第4条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四条【分支机构缔结劳作合同的资历】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树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受用人单位托付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规则。
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广,用人单位的设置发生了一些新的改变,呈现了很多的分支机构,如子公司、分公司、分行、分厂、分店、代表处、办事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公司能够树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历,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是是否能够作为直接的用工主体,独立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子公司外,用人单位的其他各类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历,是否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都没有法律依据。
施行法令以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为规范,别离赋予不同类型的分支机构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的不同权利义务:
(1)对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分支机构,赋予其用工主体资历,答应其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2)对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分支机构,能够在用人单位的托付下,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
上述释义契合劳作合同法中对合同签定主体的相关规则,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按照本法履行。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四条【分支机构缔结劳作合同的资历】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树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受用人单位托付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规则。
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广,用人单位的设置发生了一些新的改变,呈现了很多的分支机构,如子公司、分公司、分行、分厂、分店、代表处、办事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公司能够树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历,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是是否能够作为直接的用工主体,独立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子公司外,用人单位的其他各类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历,是否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都没有法律依据。
施行法令以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为规范,别离赋予不同类型的分支机构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的不同权利义务:
(1)对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分支机构,赋予其用工主体资历,答应其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2)对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分支机构,能够在用人单位的托付下,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
上述释义契合劳作合同法中对合同签定主体的相关规则,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按照本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