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局劳动争议判决书范本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9:56
劳作联系当事人之间因劳作的权力与责任发作不合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作争议。其间有的归于既定权力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作法和劳作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作的争议;有的归于要求新的权力而呈现的争议,是因拟定或改变劳作条件而发作的争议。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
双劳仲案字[2008]12-10号
申述人:王**,女,1958年1月7日出世,汉族,**县人,住本县印塘乡春风村春风乡民组,系****县邮政局营业员。
托付代理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业务所律师。
被诉人:**县邮政局,居处:本县永丰镇复兴街455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托付代理人彭某某,该局副局长。
托付代理人金某某,某某市邮政局法令业务部主任。
案由:停止劳作联系与社会稳妥争议
上列两边停止劳作联系与社会稳妥争议一案,本委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裁定庭,并进行了揭露开庭审理。申述人王****及其托付代理人李某某、被诉人托付代理人彭某某、金某某参与了裁定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述人王****诉称:我于l 995年受聘于被诉人部属花门支局,担任储蓄营业员,期间仅签了两期劳作合同,但一向接连作业,从未中止。2008年1月1 6日,被诉人为了躲避《劳作合同法》上的责任,向我单方面发出了“劳作合同停止通知书”,免除了两边的劳作合同联系。我在作业期间,****县邮政局没有依法为我处理各种社会稳妥(养老稳妥、医疗稳妥),违规收取职务质保金,停止劳作合同后,没有依法付出经济补偿金;因为单位未为我参与赋闲稳妥,导致我不能收取赋闲稳妥待遇。我向被诉人提出了贰言后,被诉人置之脑后,迫无法,只好恳求裁定,恳求依法裁被诉人为我处理养老、医疗稳妥手续,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14640元、额定经济补偿金7320元,返还服务质量保证金10200元,补偿赋闲稳妥待遇丢失8042元。
被诉人****县邮政局辩称:我单位已于2004年11月与申述人免除了劳作联系,在此之前的部分裁定恳求已过裁定时效。2004年11月份今后,申述人与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树立了劳务差遣合同联系,然后由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差遣到我局,申述人与我局树立的是劳务用工协议,而非劳作联系。我局与申述人停止劳作合同联系,实为停止用工协议。依据劳作法令、法规规则,社会稳妥联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树立,劳作者的相关劳作权益也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付出。恳求依法驳回申述人的悉数裁定恳求:
本委经审理查明:申述人王****1 995年7月1日进入被诉人****县邮政局部属花门支局担任储蓄营业员,在作业期间,申述人与被诉人****其邮政局签了两期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协议)。2004年10 月24日,被诉人****县邮政局标准劳作用工,与申述人王****签定了停止劳作联系协议书,对2004年11月份之前申述人的劳作权益进行了处理。2004年11月1日起,申述人与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签定劳务差遣合同书,树立了劳作联系。娄底市劳务保证业务再将申述人王丽差遣到****县邮政局,申述人与被诉人签定了上岗协议。其间,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为申述人交纳了养老稳妥费、赋闲稳妥费。申述人与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最终一期合同到期日为2007年10月31日,该合同到期后,申述人持续在被诉人处作业,直至2008年元月16日,被诉人书面通知申述人停止劳作合同,免除两边的劳作联系。申述人的养老稳妥2004年11月份之前部分已自行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补缴。
以上有相关劳作合同书(协议)、押金收据及清退单、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个人帐户查询单、赋闲稳妥证明等依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委以为:申述人与被诉人签定了停止2004年11月之前的劳作联系协议书,申述入自愿将在此之前的养老稳妥进行了补缴,视为申述人认可了该协议;申述人欲建议2004年11月份前的劳作权益,依照《劳作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显着超过了裁定申述时效(60日),被诉人关于2004年11月前的劳作权益已过裁定申述时效的辩论定见建立,本委对申述人的这部分恳求不予支撑。2004年11月1日今后,申述人与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树立了劳作合同联系,而与被诉人****县邮政局并无劳作联系。2008年元月16日被诉人书面通知申述人停止劳作合同,实为停止上岗协议。停止协议后,被诉人应当将服务质保金交还给申述人。申述人欲建议2004年11月1日今后相关的劳作权益,应当向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提出,被诉人****县邮政局不是适格的主体。
经本委掌管调停无效,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判决如下:
被诉人****县邮政局交还申述人王****服务质保金10200元。驳回申述人的其它裁定恳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申述。逾期未申述者,本判决书即发作法令效力。
首席裁定员黄某某
仲 裁 员刘某某
仲 裁 员贺某某
二00八年九月十五日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
双劳仲案字[2008]12-10号
申述人:王**,女,1958年1月7日出世,汉族,**县人,住本县印塘乡春风村春风乡民组,系****县邮政局营业员。
托付代理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业务所律师。
被诉人:**县邮政局,居处:本县永丰镇复兴街455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托付代理人彭某某,该局副局长。
托付代理人金某某,某某市邮政局法令业务部主任。
案由:停止劳作联系与社会稳妥争议
上列两边停止劳作联系与社会稳妥争议一案,本委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裁定庭,并进行了揭露开庭审理。申述人王****及其托付代理人李某某、被诉人托付代理人彭某某、金某某参与了裁定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述人王****诉称:我于l 995年受聘于被诉人部属花门支局,担任储蓄营业员,期间仅签了两期劳作合同,但一向接连作业,从未中止。2008年1月1 6日,被诉人为了躲避《劳作合同法》上的责任,向我单方面发出了“劳作合同停止通知书”,免除了两边的劳作合同联系。我在作业期间,****县邮政局没有依法为我处理各种社会稳妥(养老稳妥、医疗稳妥),违规收取职务质保金,停止劳作合同后,没有依法付出经济补偿金;因为单位未为我参与赋闲稳妥,导致我不能收取赋闲稳妥待遇。我向被诉人提出了贰言后,被诉人置之脑后,迫无法,只好恳求裁定,恳求依法裁被诉人为我处理养老、医疗稳妥手续,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14640元、额定经济补偿金7320元,返还服务质量保证金10200元,补偿赋闲稳妥待遇丢失8042元。
被诉人****县邮政局辩称:我单位已于2004年11月与申述人免除了劳作联系,在此之前的部分裁定恳求已过裁定时效。2004年11月份今后,申述人与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树立了劳务差遣合同联系,然后由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差遣到我局,申述人与我局树立的是劳务用工协议,而非劳作联系。我局与申述人停止劳作合同联系,实为停止用工协议。依据劳作法令、法规规则,社会稳妥联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树立,劳作者的相关劳作权益也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付出。恳求依法驳回申述人的悉数裁定恳求:
本委经审理查明:申述人王****1 995年7月1日进入被诉人****县邮政局部属花门支局担任储蓄营业员,在作业期间,申述人与被诉人****其邮政局签了两期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协议)。2004年10 月24日,被诉人****县邮政局标准劳作用工,与申述人王****签定了停止劳作联系协议书,对2004年11月份之前申述人的劳作权益进行了处理。2004年11月1日起,申述人与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签定劳务差遣合同书,树立了劳作联系。娄底市劳务保证业务再将申述人王丽差遣到****县邮政局,申述人与被诉人签定了上岗协议。其间,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为申述人交纳了养老稳妥费、赋闲稳妥费。申述人与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最终一期合同到期日为2007年10月31日,该合同到期后,申述人持续在被诉人处作业,直至2008年元月16日,被诉人书面通知申述人停止劳作合同,免除两边的劳作联系。申述人的养老稳妥2004年11月份之前部分已自行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补缴。
以上有相关劳作合同书(协议)、押金收据及清退单、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个人帐户查询单、赋闲稳妥证明等依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委以为:申述人与被诉人签定了停止2004年11月之前的劳作联系协议书,申述入自愿将在此之前的养老稳妥进行了补缴,视为申述人认可了该协议;申述人欲建议2004年11月份前的劳作权益,依照《劳作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显着超过了裁定申述时效(60日),被诉人关于2004年11月前的劳作权益已过裁定申述时效的辩论定见建立,本委对申述人的这部分恳求不予支撑。2004年11月1日今后,申述人与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树立了劳作合同联系,而与被诉人****县邮政局并无劳作联系。2008年元月16日被诉人书面通知申述人停止劳作合同,实为停止上岗协议。停止协议后,被诉人应当将服务质保金交还给申述人。申述人欲建议2004年11月1日今后相关的劳作权益,应当向娄底市劳作保证业务代理中心提出,被诉人****县邮政局不是适格的主体。
经本委掌管调停无效,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判决如下:
被诉人****县邮政局交还申述人王****服务质保金10200元。驳回申述人的其它裁定恳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申述。逾期未申述者,本判决书即发作法令效力。
首席裁定员黄某某
仲 裁 员刘某某
仲 裁 员贺某某
二00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