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郭安容与农行、粮食局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1:51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彭法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郭安容,女,生于1968年7月8日,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彭水县运送公司员工,住(略)。
托付代理人罗明素,女,生于1958年9月2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下岗工人,住(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下称农行)。
代表人王平,该支行行长。
托付代理人王子省,该行企业法令顾问、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粮食局(下称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冯佑富,该局局长。
托付代理人贾军,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法令工作者。
原告郭安容与被告农行、粮食局告贷典当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信华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安容的托付代理人罗明素、被告农行的托付代理人王子省、被告粮食局的托付代理人贾军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1997年11月,彭水县粮食局所属彭水县饲料公司因为需向银行借款投入运营,应时任饲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光锐的恳求,原告以自有房子一套为其供给借款典当担保。后该企业因其主管局彭水县粮食局恳求破产,最后由彭水县人民法院裁决破产。因而,导致原告最初供给担保的房产证至今仍留在被告农业银行处。其时的该笔典当借款,现已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确定应当由彭水县饲料公司归还,鉴于该公司已破产完结,主债款已消除,原告与被告农业银行之间的从合同典当合同应当免除,并由被告农业银行返还原告的房产证。彭水县粮食局应实行返还债款的责任,并回收房产证向原告返还。恳求判令免除原被告之间的典当合同;由二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原典当产权证;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当。
被告农行辩称,1、主债款不因主债款人消亡而消除。因而,原告以主债款人已破产完结为由,恳求法院判定免除典当合同是毫无法令依据的。2、只能在原告清偿其担保的主债款之后,才干交还典当物权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