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7:00
近年来,交通肇事案子日积月累,因为法律规则的特殊性和案子审理过程中的复杂性,在审判实践中,对行为人肇过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确定自首无异议,而关于行为人肇过后未逃逸,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否确定自首,在交通肇事罪中一向存在争议,笔者对交通肇事罪中未逃逸,自动投案,是否确定自首,提出一些观念。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是怎样确定
一、交通肇事罪中对未逃逸自动投案,确定自首的不合
交通肇事案子中未逃逸能否适用自首准则,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一向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不该当适用自首准则,依据《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七条的规则:“发作交通事故的车辆有必要当即泊车,有必要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并敏捷陈述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依据这条规则,发作交通肇过后,报警和听候处理是肇事者的法定责任,不该确定为自首。另一种观念以为,《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则的法定责任与自首的建立并不存在对立,自首归于刑法领域,适用于行为人构成违法的景象,假如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需契合自首的条件,就应该确定自首,而《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则归于行政法规则的领域,是在交通肇事不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规则的一种强制性的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二、交通肇事中未逃逸自动投案,确定自首的剖析
依据《刑法》第67条的规则:“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假如行为人未逃逸,主意向有关部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应确定为自首。首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差异,交通肇事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构成违法,应追查刑事责任,是针对违法而言。交通肇事罪,自身是一种罪名,受《刑法》规则的自首情节的束缚,只要构成违法后,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便是自首,在刑法理论中,不存在强制实行责任,本质是转化自首;另一种不构成违法,仅对一般的交通事故而言,受《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则的责任束缚,有必要实行法定责任,不然,应给予行政处罚。其次,是法律效力问题,自首属《刑法》调整的领域,而实行法定责任属《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调整,两者调整的领域不同,《刑法》的法律效力显着高于《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在两者发作冲突时,应首要用《刑法》调整。最终,有利于违法嫌疑人活跃投案,假如行为人未逃逸,自动投案,却不确定自首,必然形成行为人在肇过后不活跃救助就逃逸,然后再来投案,这样不只消除行为人投案的活跃性,也加大了被害人的丢失,《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则的法定责任就会成为一句废话。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是怎样确定
一、交通肇事罪中对未逃逸自动投案,确定自首的不合
交通肇事案子中未逃逸能否适用自首准则,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一向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不该当适用自首准则,依据《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七条的规则:“发作交通事故的车辆有必要当即泊车,有必要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并敏捷陈述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依据这条规则,发作交通肇过后,报警和听候处理是肇事者的法定责任,不该确定为自首。另一种观念以为,《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则的法定责任与自首的建立并不存在对立,自首归于刑法领域,适用于行为人构成违法的景象,假如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需契合自首的条件,就应该确定自首,而《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则归于行政法规则的领域,是在交通肇事不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规则的一种强制性的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二、交通肇事中未逃逸自动投案,确定自首的剖析
依据《刑法》第67条的规则:“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假如行为人未逃逸,主意向有关部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应确定为自首。首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差异,交通肇事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构成违法,应追查刑事责任,是针对违法而言。交通肇事罪,自身是一种罪名,受《刑法》规则的自首情节的束缚,只要构成违法后,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便是自首,在刑法理论中,不存在强制实行责任,本质是转化自首;另一种不构成违法,仅对一般的交通事故而言,受《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则的责任束缚,有必要实行法定责任,不然,应给予行政处罚。其次,是法律效力问题,自首属《刑法》调整的领域,而实行法定责任属《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调整,两者调整的领域不同,《刑法》的法律效力显着高于《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在两者发作冲突时,应首要用《刑法》调整。最终,有利于违法嫌疑人活跃投案,假如行为人未逃逸,自动投案,却不确定自首,必然形成行为人在肇过后不活跃救助就逃逸,然后再来投案,这样不只消除行为人投案的活跃性,也加大了被害人的丢失,《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则的法定责任就会成为一句废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