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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进退维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22:40

不正当竞赛经典界说: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背诚笃运营的竞赛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赛行为
新式不正当竞赛行为层出不穷,法令无法可依
应修订法令,完善一般性条款
修法时要注重处理法令竞合、法规肢解等问题
拟定“惩罚性民事责任”,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反不正当竞赛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可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赛法却堕入了无法反不正当竞赛的为难地步。在刚刚完毕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主办的竞赛方针与竞赛法令研讨会上,记者注意到,虽然法学、经济学和司法、行政法令等方面的专家对我国现行竞赛方针见仁见智,但“反不正当竞赛法无法反不正当竞赛”却是异口同声。
法令机关吃尽苦头
工商行政机关是反不正当竞赛法法令机关,吃尽了反不正当竞赛法无法反不正当竞赛的苦头。他们在实践中除了依法规制竞赛法罗列的11种不正当竞赛行为外,还遇到许多依法无法反的不正当竞赛行为。
广西工商局一位负责人一口气介绍了8 种新式不正当竞赛行为:1、企业使用媒体、广告作产品质量、功用、作用等各项目标比照,冲击降低特定或不特定竞赛对手。2、由运营者出资,媒体出头,请 “专家”作访谈、咨询,明为向顾客介绍常识,实为推销宣扬,其间抬高自己降低对手。3、鼓动、赞助顾客投诉扩展、晋级,冲击竞赛对手,用少数投入即可让对手焦头烂额。4、以利益为钓饵从竞赛对手处挖项目要害人员,形成对手项目瘫痪,或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面目一新上市。5、由运营者赞助,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安排查看、区域性评比,操作出有利于本地企业主要是出资企业的抽检、评比成果,并在媒体发布,以冲击竞赛对手。6、地方政府经过一些让利性行政办法、方针,在不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第7条规则的情况下,维护本地企业,镇压外地企业,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使本地企业在竞赛中处于有利位置,向辖区内各单位下达出售目标,完结目标的,从税收、财务上给予照料,完不成的则运用财税方针予以提示,使辖区内单位一心一意出售本地区产品。7、商业诈骗在侵略顾客权益的一起,也侵略了相关运营者的合法权益。8、一些本来具有独占运营位置的共用企事业单位以增强世界竞赛力为由,不断向政府要求扩展运营范围和独占运营权,一旦取得行政授权或答应,在没有竞赛对手的前提下,肆无忌惮地掠取社会最大资源,形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加重了不正当竞赛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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