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江诉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23:04【案情摘要】
原告:陈忠江
被告: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
新民市是沈阳市下辖的县级市。2006年12月,新民市政府发布公告,奉告市政府决议对城区东郊路进行拓展改造。次年4月,再次下发告诉,清晰详细的改造路段及撤除规模,一起许诺依照相关规则予以补偿。新民市阀门厂的下岗工人陈忠江于1993年所建的80平方米门市房,正处在这一撤除规模内。
2007年5月14日,新民市政府责成新民市城市管理督查大队及其他一些相关单位,对陈忠江的门市房进行了强制撤除。其时,门市房内有机器设备、生活用品、动力电等,陈忠江称“这些物品有损坏”。同年10月,陈忠江与新民市城管督查大队签定《城市路途改造房子拆迁补偿协议书》,取得17万元补偿。不过拿到钱后,陈忠江以为强制撤除行为违法,补偿协议承认的补偿单价不合理。上一年6月19日,他向沈阳中院申述,恳求承认政府违法,责令补偿经济损失79万余元。
【裁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断定新民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但对原告的补偿恳求因没有根据而予以驳回。
【法理剖析】
本案归于路途改建过程中由于强制拆迁房子而引发的行政补偿案子,焦点在于政府的强制行为是否契合程序规则,以及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合法,剖析该案子需求整理如下头绪:
焦点一:即关于政府强制拆迁行为的程序合法性的断定,
在本案中,原告陈忠江的门市房是以“没有合法批阅手续,属违章修建、且影响城市市容”为由被强制撤除的,详细的行政行为需求遵从合法合理的准则,其间清晰规则,详细的行政行为要有法令的授权,存在法令上正当性的根据,因此政府在拆迁该“违建”的门市房时,首要需求由相关部门对该修建的“违建性”进行承认。而事实上,被告政府在拆迁时并未出示相应的“违建”承认书,就直接强行撤除,是违反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准则的。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的门市房是违章修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则,关于不契合城市容貌规范、环境卫生规范的修建物或许设备,需求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期限改造或许撤除。而这需求由政府同意或许下达期限撤除的决议。只要在期限整改后,行政相对人依然不予撤除时,才能够根据相应文件进行强制撤除。而在本案中,被告政府仅下达了政府公告,然后就对原告的房子以“违章修建”的名义予以了强行撤除,并未有期限撤除的决议,也未给予其期限整改的期限,是违反了法定程序的,因此该强拆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