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献血发生事故 能否获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3:10
1995年4月,原告在上海市虹口区江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被告一)上海分公司工地打工。1995年5月,被告一上海分公司为呼应上海市人民政府分配给其单位的献血使命.安排上海工地工人进行献血。1995年5月25日,原告和其他主人一同到上海市某血液中心献了血。献血后1周,原告回江西老家。7个月后原告自觉抽血进针处有点痛,所以在1996年2月到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经医师确诊为右肘静脉炎,且该炎症系由针头带进皮肤堵住血管而引起。尔后,原告称其右手一向常常痛苦,形成其身体虚弱。原告供给的1998年11月27日第二军医大学隶属长征医院门诊病历:“查右肘部与浅静脉无反常发现”。原告供给的1999年3月27日长征医院门诊病历:“经右上肢警血后近4年,感右上肢痛苦亦近4年,输血2个月后感麻痹,在当地医院行对症医治(详细用药不详),肝功能正常、‘乙肝二对半’耳常,在当地以静脉炎医治,作用欠安。查看:右上肢浅表静脉肘关节处变硬,压痛( ),肘关节活动无显着受限。确诊:右上肢静脉炎。主张专家门诊就诊。”3月29日,长征医院门诊病历:“右肘毫部痛4年。1995年5月献血时从右肘部静脉抽血,其时无特别感觉,4天后伸肘时感痛、屈时舒畅;1996年开端左手麻痹,有时右手酸麻感,现感全身不适。抽血后即便进食仍有饥饿感。查体:右肘部软安排软,浅静脉无硬索条感?无压痛,肘关节运动正常、无红肿、无浅静脉曲张、无水肿。”原告在与两被告屡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院,恳求法院责成两被告对原告形成的危害给予医治。
【原告诉称】
1995年4月,原告在被告一上海工地打工,同年5月,参与单位安排献血,在献血过程中抽了两人以上的时刻,后觉得身体欠好,医护人员让被告一上海工地单位负责人扶原告下去,原告歇息顷刻后就回到工地上。一星期后,原告之妻召原告回家。原告在家7个月后,自觉抽血创伤处有点痛,所以在1996年2月去被告一上海工地的工地上找负责人,负责人不在,被告工地上医护人员叫原告到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经医师确诊为“右肘静脉炎”,说是由针头带进皮肤堵住血管引起,只好找到工地医务人员恳求处理。医务人员讲,要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出证吼原告到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找领导要求医院盖章予以证明,可是其时医院盖章的人不在,所以经治医师就在原告的病历上章了一个号码章,并说是要负责任的。从1999年2月至2000年4月,原告的右手常常痛苦,形成其身体虚弱,屡次到当地医院治病,并屡次与两被告进行交涉。要求两被告对其形成的危害给予医治。
【被告辩称】
原告没有任何依据阐明其患有静脉炎,且没有依据证明静脉炎是因为献血引起的,两被告依法安排献血,依法实行采、供血,不存在任何差错,原告要求两被告补偿没有法令依据。
【法院审判】
本案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掌管调停,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一乐意补偿原告人民币500元整。
2.被告二乐意补偿原告人民币500元整。
3.案子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两被告各承当150元。
上述协议契合有关法令承认,人民法院予以承认。本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令效力。
本案以两被告实行调停书而结案。
【原告诉称】
1995年4月,原告在被告一上海工地打工,同年5月,参与单位安排献血,在献血过程中抽了两人以上的时刻,后觉得身体欠好,医护人员让被告一上海工地单位负责人扶原告下去,原告歇息顷刻后就回到工地上。一星期后,原告之妻召原告回家。原告在家7个月后,自觉抽血创伤处有点痛,所以在1996年2月去被告一上海工地的工地上找负责人,负责人不在,被告工地上医护人员叫原告到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经医师确诊为“右肘静脉炎”,说是由针头带进皮肤堵住血管引起,只好找到工地医务人员恳求处理。医务人员讲,要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出证吼原告到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找领导要求医院盖章予以证明,可是其时医院盖章的人不在,所以经治医师就在原告的病历上章了一个号码章,并说是要负责任的。从1999年2月至2000年4月,原告的右手常常痛苦,形成其身体虚弱,屡次到当地医院治病,并屡次与两被告进行交涉。要求两被告对其形成的危害给予医治。
【被告辩称】
原告没有任何依据阐明其患有静脉炎,且没有依据证明静脉炎是因为献血引起的,两被告依法安排献血,依法实行采、供血,不存在任何差错,原告要求两被告补偿没有法令依据。
【法院审判】
本案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掌管调停,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一乐意补偿原告人民币500元整。
2.被告二乐意补偿原告人民币500元整。
3.案子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两被告各承当150元。
上述协议契合有关法令承认,人民法院予以承认。本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令效力。
本案以两被告实行调停书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