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3:11
行政自在裁量权的法令操控,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问题的材料,假如你想知道关于行政自在裁量权的法令操控这个问题,假如你想知道,请跟着小编一同往看吧,立刻为你回答,跟上听讼网小编的脚步一同往下看吧。
一、行政自在裁量权的相关概述
(一)行政自在裁量权的概念
什么是行政自在裁量权?学者们的解说是不一样的。一些学者以为,“自在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令规矩的规划内自行判别、自行挑选和自在决议,然后作出公正而恰当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以为,“行政自在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规划内,或许在法规无明文规矩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许在法令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在判别作出恰当处理的权力。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念,我以为,行政自在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令法规的准则和规划内,依据法令法规和行政的意图和精力,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认现实和法令,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详细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规划,方法,类型,规划,权限等挑选权。
(二)行政自在裁量的特色
首要,行政自在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在的挑选权。在法令法规的授权规划内,行政机关具有了自在决议办理某项事物的权力,但这种自在有必要遭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束缚。因而,咱们能够得出结论,行政自在裁量权中的自在并不是肯定的,它的行使有必要遭到法令法规的束缚和束缚。
其次,行政自在裁量权具有特殊性。行政自在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运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遍及束缚力。这首要是由自在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杂乱性形成的。
最终,行政自在裁量权具有法定性。行政自在裁量权来源于法令法规的直接规矩,法令法规颁发行政机关以自在裁量的方法,能够是明示的方法,也能够是默示的方法,它的存在有必要是以法令法规的规矩为条件,不然自在裁量权的行使是无效的,是违法的。
二、我国行政自在裁量权法令操操控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令规范过于笼统
现在,我国立法条件相对不成熟,法令法规仅仅在形式上赋予了行政机关自在裁量权,让行政机关能够处理一些简略的行政问题。别的,行政自在裁量权在立法的语义上也显得含糊不清,缺少规范的详细履行办法,在设定行政处分上,处分起伏也不完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中的处分规矩,“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予以正告,并依据形成或许或许形成的危害效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规矩的处分起伏就显得比较大了。
(二)司法监督的规划有限
现在,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矩,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只要在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仅仅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而不考虑笼统行政行为。现实上,因为笼统行政行为乱用目标的不确认性和触及规划的广泛性,形成的危害在必定程度上比详细行政行为更为严峻。
(三)缺少有用束缚的程序规范
操控和规范自在裁量权首要依托的是行政程序法。可是,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一向不完好,尽管能够在法令法规中看到部分有关程序的法令法规,可是,这些程序法规仅仅是零零散散的,并没有微弱的法令束缚力。此外,现有行政程序的规划在许多方面不合理。行政自在裁量权被乱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程序建造环节上的单薄。很多现实也证明,行政自在裁量权的乱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被侵略,首要原因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相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令法规。
(四)司法检查规范粗糙
我国在立法中对行政自在裁量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有明确规矩,可是,行政自在裁量的规范并不合理,而且在立法方面也没有详细的规矩,在理论界的结论也无法达到一起。现在来看,行政行为想要得到规范化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要点。要想在行政自在裁量权方面发挥司法检查的效果,就有必要加强行政自在裁量权立法上的规范性。别的,行政自在裁量权在检查规范上的含糊性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做出来的了解和运用也显得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对依法行政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我国行政自在裁量权行政操控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行政监督乏力
现在,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极端乏力。近年来,闹得沸反盈天的“特权钉子户海上皇宫”工作便是一个比如。2005年,它已被确以为违法修建,我国海上侦查总队龙岗大队法令了二三十次。可是,在2009年,法令机关抄获3个大木排后,立刻有领导发话叫停履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也作出了“先行先试”的指示,让其屡次过关。2010年,它被法令部分分解成两大部分,但当即又取得政府答应。明显,当地的行政监督部分是掩耳盗铃。这一工作充分说明了咱们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极端乏力。
(二)行政自在裁量权程序紊乱
程序是法令的生命,是衔接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枢纽。缺少程序要件的法令准则,是难以和谐运转的。在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程序问题是一起的。因而,程序应该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开展的真实要点。现在,尽管对行政程序的法令草案现已出台,但我国没有一套一致齐备的行政程序法。
一起,学术界在行政程序立法上有两种观念。这两种观念首要不同在所以先拟定同一程序的法典仍是先拟定几个不同的单行法。可是,这两种观念无一例外都着重行政程序的重要性。此外,政府信息揭露露出的问题也非常严峻,正是因为咱们没有及时揭露一些及时精确的政府威望信息,才导致了比如上述“海上皇宫案子”的发作。这就要求政府在处理突发工作和应对突发对立过程中,实在做到行政程序的合法。
(三)行政法令者的本质偏低
法令人员是自在裁量权行使的主体,可是法令人员是不同的个别,相同的工作,因为他们的个人本质差异或许导致处理的成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人,往往也会有不同的定见,即便同一个人,关于相同的工作在不同的时刻和地址,受自己心情的影响,之前和之后的定见往往也是不同的,处理成果也或许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此外,我国行政法令机关的法令部队冗余,法令人员成分杂乱,在这种情况下,法令人员的道德观念和情感的跌宕起伏都或许导致大众成为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受害者,使人们对行政自在裁量行为的公正性持有置疑情绪,下降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威望性。
四、完善行政自在裁量权的法令操控的主张
(一)完善立法操控
首要要拟定一致的《行政程序法》。新我国树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法制建造取得了严重的开展,行政程序也逐渐地体系化、规范化。可是,现有的行政立法程序没有得到有用的贯彻履行,就单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来说,对特别程序显得尤为重视,而比较小看一致程序。别的,因为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决议了每一个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因而,关于各种行政行为拟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可是行政行为也存在着必定程度的共性,这使得拟定整个行政区域的行政程序法显得更有必要。
(二)强化行政自我监控
法令是公正的,为了完成法令的这一特征,要求行政人员在行使自在裁量权的时分做到公正公正,不能以行使自在裁量权的名义进行徇私或偏袒的行为。行使自在裁量权,一方面要重视行政人员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完好发挥,战胜法令自身的局限性,以最大诚信和公正的行政法令行为来保护法令的威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对个人私欲的进行束缚。这就要求每位行政机关法令人员在行政法令时,应当不为他们那些不受束缚的个人愿望所左右,做到严厉法令、公正法令和文明法令,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保护法令的威望。
(三)加强司法审控
为了增强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司法操控,然后最大极限地保证乱用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行为遭到严厉的司法检查,首要,要树立行政和司法检查的判例法准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一直发挥着将法令法规详细化,添补法令缝隙和创制法令法规的效果。因而,判例法准则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司法监控具有非常重要的学习含义。以法国为例,法国尽管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可是判例法一向在司法检查范畴施行,而且起着非常重要的效果。其次,要树立司法检查的陪审团准则。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司法检查规范的树立应该脱节思想定式,不局限于实体法的规矩规划,而是从司法程序上体系地进行从头构建,树立陪审团准则。
一、行政自在裁量权的相关概述
(一)行政自在裁量权的概念
什么是行政自在裁量权?学者们的解说是不一样的。一些学者以为,“自在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令规矩的规划内自行判别、自行挑选和自在决议,然后作出公正而恰当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以为,“行政自在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规划内,或许在法规无明文规矩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许在法令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在判别作出恰当处理的权力。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念,我以为,行政自在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令法规的准则和规划内,依据法令法规和行政的意图和精力,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认现实和法令,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详细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规划,方法,类型,规划,权限等挑选权。
(二)行政自在裁量的特色
首要,行政自在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在的挑选权。在法令法规的授权规划内,行政机关具有了自在决议办理某项事物的权力,但这种自在有必要遭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束缚。因而,咱们能够得出结论,行政自在裁量权中的自在并不是肯定的,它的行使有必要遭到法令法规的束缚和束缚。
其次,行政自在裁量权具有特殊性。行政自在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运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遍及束缚力。这首要是由自在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杂乱性形成的。
最终,行政自在裁量权具有法定性。行政自在裁量权来源于法令法规的直接规矩,法令法规颁发行政机关以自在裁量的方法,能够是明示的方法,也能够是默示的方法,它的存在有必要是以法令法规的规矩为条件,不然自在裁量权的行使是无效的,是违法的。
二、我国行政自在裁量权法令操操控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令规范过于笼统
现在,我国立法条件相对不成熟,法令法规仅仅在形式上赋予了行政机关自在裁量权,让行政机关能够处理一些简略的行政问题。别的,行政自在裁量权在立法的语义上也显得含糊不清,缺少规范的详细履行办法,在设定行政处分上,处分起伏也不完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中的处分规矩,“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予以正告,并依据形成或许或许形成的危害效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规矩的处分起伏就显得比较大了。
(二)司法监督的规划有限
现在,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矩,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只要在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仅仅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而不考虑笼统行政行为。现实上,因为笼统行政行为乱用目标的不确认性和触及规划的广泛性,形成的危害在必定程度上比详细行政行为更为严峻。
(三)缺少有用束缚的程序规范
操控和规范自在裁量权首要依托的是行政程序法。可是,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一向不完好,尽管能够在法令法规中看到部分有关程序的法令法规,可是,这些程序法规仅仅是零零散散的,并没有微弱的法令束缚力。此外,现有行政程序的规划在许多方面不合理。行政自在裁量权被乱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程序建造环节上的单薄。很多现实也证明,行政自在裁量权的乱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被侵略,首要原因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相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令法规。
(四)司法检查规范粗糙
我国在立法中对行政自在裁量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有明确规矩,可是,行政自在裁量的规范并不合理,而且在立法方面也没有详细的规矩,在理论界的结论也无法达到一起。现在来看,行政行为想要得到规范化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要点。要想在行政自在裁量权方面发挥司法检查的效果,就有必要加强行政自在裁量权立法上的规范性。别的,行政自在裁量权在检查规范上的含糊性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做出来的了解和运用也显得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对依法行政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我国行政自在裁量权行政操控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行政监督乏力
现在,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极端乏力。近年来,闹得沸反盈天的“特权钉子户海上皇宫”工作便是一个比如。2005年,它已被确以为违法修建,我国海上侦查总队龙岗大队法令了二三十次。可是,在2009年,法令机关抄获3个大木排后,立刻有领导发话叫停履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也作出了“先行先试”的指示,让其屡次过关。2010年,它被法令部分分解成两大部分,但当即又取得政府答应。明显,当地的行政监督部分是掩耳盗铃。这一工作充分说明了咱们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极端乏力。
(二)行政自在裁量权程序紊乱
程序是法令的生命,是衔接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枢纽。缺少程序要件的法令准则,是难以和谐运转的。在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程序问题是一起的。因而,程序应该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开展的真实要点。现在,尽管对行政程序的法令草案现已出台,但我国没有一套一致齐备的行政程序法。
一起,学术界在行政程序立法上有两种观念。这两种观念首要不同在所以先拟定同一程序的法典仍是先拟定几个不同的单行法。可是,这两种观念无一例外都着重行政程序的重要性。此外,政府信息揭露露出的问题也非常严峻,正是因为咱们没有及时揭露一些及时精确的政府威望信息,才导致了比如上述“海上皇宫案子”的发作。这就要求政府在处理突发工作和应对突发对立过程中,实在做到行政程序的合法。
(三)行政法令者的本质偏低
法令人员是自在裁量权行使的主体,可是法令人员是不同的个别,相同的工作,因为他们的个人本质差异或许导致处理的成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人,往往也会有不同的定见,即便同一个人,关于相同的工作在不同的时刻和地址,受自己心情的影响,之前和之后的定见往往也是不同的,处理成果也或许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此外,我国行政法令机关的法令部队冗余,法令人员成分杂乱,在这种情况下,法令人员的道德观念和情感的跌宕起伏都或许导致大众成为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受害者,使人们对行政自在裁量行为的公正性持有置疑情绪,下降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威望性。
四、完善行政自在裁量权的法令操控的主张
(一)完善立法操控
首要要拟定一致的《行政程序法》。新我国树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法制建造取得了严重的开展,行政程序也逐渐地体系化、规范化。可是,现有的行政立法程序没有得到有用的贯彻履行,就单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来说,对特别程序显得尤为重视,而比较小看一致程序。别的,因为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决议了每一个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因而,关于各种行政行为拟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可是行政行为也存在着必定程度的共性,这使得拟定整个行政区域的行政程序法显得更有必要。
(二)强化行政自我监控
法令是公正的,为了完成法令的这一特征,要求行政人员在行使自在裁量权的时分做到公正公正,不能以行使自在裁量权的名义进行徇私或偏袒的行为。行使自在裁量权,一方面要重视行政人员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完好发挥,战胜法令自身的局限性,以最大诚信和公正的行政法令行为来保护法令的威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对个人私欲的进行束缚。这就要求每位行政机关法令人员在行政法令时,应当不为他们那些不受束缚的个人愿望所左右,做到严厉法令、公正法令和文明法令,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保护法令的威望。
(三)加强司法审控
为了增强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司法操控,然后最大极限地保证乱用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行为遭到严厉的司法检查,首要,要树立行政和司法检查的判例法准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一直发挥着将法令法规详细化,添补法令缝隙和创制法令法规的效果。因而,判例法准则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司法监控具有非常重要的学习含义。以法国为例,法国尽管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可是判例法一向在司法检查范畴施行,而且起着非常重要的效果。其次,要树立司法检查的陪审团准则。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司法检查规范的树立应该脱节思想定式,不局限于实体法的规矩规划,而是从司法程序上体系地进行从头构建,树立陪审团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