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04:20发布部分:安徽省合肥市外企办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本市出资环境。加强对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的服务和处理,标准外商出资企业的运营行为,促进外商出资企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市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原则是:辅导、、法规;保证企业依法出产运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创造条件促进企业进步经济效益和增强企业出口创汇才能。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外企办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出资企业服务和处理的办事安排,担任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出资企业的服务、处理和监督,其责任是:担任监督、查看国家有关外商出资企业处理的方针、法令、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依法保证外商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了解、汇总、上报外商出资企业的建造和出产运营状况;会同企业主管部分和政府归纳处理部分对外商出资企业建造及出产运营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和谐;受理外商出资企业的投诉;监督外商出资企业合同、规章的履 第二章 挂号处理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在建立企业的合同、规章经批阅机关同意后,出资者应持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和有关文件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挂号,获得经营执照。 外商出资企业在处理工商挂号后30日内,应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算安排别离处理税务挂号和核算挂号,并向市外企办报送企业合同、规章等档案资料。企业开业投产时,应向市外企办挂号存案,作为对其服务和处理的依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必须在我国境内建立可以正确核算应交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帐簿,进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经挂号注册后,应严厉按照法令、法规和企业合同、规章规则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不如期投入资本金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责令其期限实施;期限届满仍不实施的,由批阅机关和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别离给予撤消同意证书和撤消经营执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搬迁、兼并、分立、改组、停止及改变资本额、运营范围等首要挂号事项的,须经批阅机关同意,并按规则报经工商、税务、核算部分处理刊出挂号或改变挂号,并报企业主管部分和市外企办备 第三章 出产运营处理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按照经同意的合同、规章和依法挂号的运营范围展开出产运营活动,不受干与,其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企业运营归于法令、法规约束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同意。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可自行安排其出产的产品出口,也可托付具有外贸运营权的企业署理出口。其进口归于国家实施配额或许可证处理的货品、技能,应事前获得配额证明和许可证。 第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按规则定时向企业主管部分、财政部分、税务部分、劳动部分、核算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报送核算报表和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