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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服,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9:0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交通事端确定书应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
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交通事端确定书是根据,它并不是一个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它也不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职责的法定根据,这样,已然它不归于一个详细的行政行为,也就排出了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确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许。
并且,如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都没有再规则事端职责从头确定的准则,所以,当事人也不能请求对交通事端确定书进行从头确定。
但交通事端当事人如对事端确定的职责不服的,能够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职责进行检查。
此外,当事人根据《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73条规则,能够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揭露交通事端根据资料,一起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可要求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承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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