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需要注意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21:48
关于商标的运用
第四十四条及其施行法令第三条中所称是的运用,包含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买卖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买卖文书上包含:
(一)在产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许运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阐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二)商标运用在与产品销售有联络的买卖文书上,包含运用在产品销售协议、发票、收据、收据、单据、产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三)其他契合商标法规则的运用方法。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含;
(一)商标运用在播送、电视等媒体中,或许运用在经国务院出书行政管理部分同意揭露发行的出书物上;
(二)商标运用在广告牌、邮递广告或许其他广告方法中;
(三)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分同意举行的饱览会、饱览会上运用,包含在饱览会、饱览会上供给的运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相片等。
3.服务商标的运用方法包含
(一)商标直接运用于服务,包含运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修、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二)商标运用于与服务有联络的文件资料上,包含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供给服务的协议等;
(三)其他契合商标法规则的运用方法
4.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运用。
5.以下状况视为注册商标不运用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因国家方针约束停止运用的;
(三)因破产清算停止运用的;
(四)其他无法运用的景象。
关于商标运用根据
1.商标运用的根据资料,包含商标注册人运用注册商标的根据资料和商标被答应运用人运用注册商标根据资料。
2.当事人向商标局供给书证的,应当是原件,供给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经公证与原件共同的复印件;供给由有关部分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许抄写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分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向商标局供给根据的,应当供给原物。供给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许证明盖根据的相片、录像等其他根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供给其间的一部分。
4.当事人向商标局供给计算机数据或许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供给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复制件;
(二)注明制造方法、制造时刻、制造人合证明现实等;
(三)声响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响内容的文字记载。
5.当事人向商标局供给书面证言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名字、年纪、性别、居处、工作单位或许工作等基本状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法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明人身份的文件。
6.当事人向商标局供给判定结论的,应当载明托付人和判定部分的事项、向判定部分提交的相关资料、判定的根据和判定部分及判定人判定资历的阐明,并应有判定人的签名和判定部分的盖章。通过剖析获取的判定结论,应当阐明剖析进程。
7.当事人或许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根据资料逐个分类编号,对根据资料的来历、证明目标和内容作扼要阐明,并在根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供给日期。
8.下列商标运用根据没有其他有用根据彼此印证的,不能独自作为确定商标运用现实的根据:
(一)商标答应运用合同或许协议;
(二)产品销售合同或供给服务的洗衣、合同;
(三)书面证言;
(四)难以辨认是否通过修正的根据、视听资料等;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许复制品;
(六)其他不能独自作为确定案子现实根据的根据资料。
第四十四条及其施行法令第三条中所称是的运用,包含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买卖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买卖文书上包含:
(一)在产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许运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阐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二)商标运用在与产品销售有联络的买卖文书上,包含运用在产品销售协议、发票、收据、收据、单据、产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三)其他契合商标法规则的运用方法。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含;
(一)商标运用在播送、电视等媒体中,或许运用在经国务院出书行政管理部分同意揭露发行的出书物上;
(二)商标运用在广告牌、邮递广告或许其他广告方法中;
(三)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分同意举行的饱览会、饱览会上运用,包含在饱览会、饱览会上供给的运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相片等。
3.服务商标的运用方法包含
(一)商标直接运用于服务,包含运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修、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二)商标运用于与服务有联络的文件资料上,包含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供给服务的协议等;
(三)其他契合商标法规则的运用方法
4.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运用。
5.以下状况视为注册商标不运用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因国家方针约束停止运用的;
(三)因破产清算停止运用的;
(四)其他无法运用的景象。
关于商标运用根据
1.商标运用的根据资料,包含商标注册人运用注册商标的根据资料和商标被答应运用人运用注册商标根据资料。
2.当事人向商标局供给书证的,应当是原件,供给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经公证与原件共同的复印件;供给由有关部分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许抄写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分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向商标局供给根据的,应当供给原物。供给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许证明盖根据的相片、录像等其他根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供给其间的一部分。
4.当事人向商标局供给计算机数据或许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供给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复制件;
(二)注明制造方法、制造时刻、制造人合证明现实等;
(三)声响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响内容的文字记载。
5.当事人向商标局供给书面证言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名字、年纪、性别、居处、工作单位或许工作等基本状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法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明人身份的文件。
6.当事人向商标局供给判定结论的,应当载明托付人和判定部分的事项、向判定部分提交的相关资料、判定的根据和判定部分及判定人判定资历的阐明,并应有判定人的签名和判定部分的盖章。通过剖析获取的判定结论,应当阐明剖析进程。
7.当事人或许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根据资料逐个分类编号,对根据资料的来历、证明目标和内容作扼要阐明,并在根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供给日期。
8.下列商标运用根据没有其他有用根据彼此印证的,不能独自作为确定商标运用现实的根据:
(一)商标答应运用合同或许协议;
(二)产品销售合同或供给服务的洗衣、合同;
(三)书面证言;
(四)难以辨认是否通过修正的根据、视听资料等;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许复制品;
(六)其他不能独自作为确定案子现实根据的根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