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基本法的功能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4:06
【摘要】法的功用是法自身所固有的,从不同的视点能够对其作不同的分类。环境基本法作为法的一种方式也有其自身的功用。本文从法的功用的一般理论动身,对环境基本法的功用进行了剖析,得出环境基本法具有的功用的四个方面,即环境污染防治、维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进行利益调控。针对环境基本法应具有的功用,文章结合我国现行《环境维护法》的功用缺点,对我国《环境维护法》的修正方向作了讨论。【关键词】法令功用;环境基本法;环境维护法【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法的功用的一般理论功用”一词在不同的应用领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法学领域内,关于法的功用的论说也不尽相同。《法学大词典》作出的解释为,法的功用又称法的功用,是法对社会所能发作的影响。[1]《中华法学大辞典》中对法的功用所做的解释为,又称法的功用”或法的机能”,是体现法的实质,发挥法的效果的运作(活动)方向。[2]此外,我王法理学与法社会学的有关著作和论文中也有关于法的功用问题的论说。如赵震江主编的《法令社会学》将法的功用界说为,是指法令作为一个系统或部分,在必定立法意图的指引下,根据其内涵结构特点而与社会单位所发作的,能够经过自己的活动(运转)形成必定客观结果,并有利于完成法的价值,然后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践特别位置的联络。[3]王天木著的《法理学精要》中论说到,法的功用,是指作为一种特别的社会标准自身所固有的功用或功用。换言之,法的功用是根据法的特点、内部诸要素及其结构所决议的某些潜在的才能。[4]归纳上述观念,笔者以为,法的功用与法的功用不能同等,二者是既彼此联络又彼此差异的两个概念,然后两种观念则较为科学、全面地阐明晰法的功用的概念。首要包含以下三层意义:首要,法的功用是法作为一种特别的社会标准自身所固有的;其次,这种功用是在必定立法意图指引下,根据其内部诸要素和内涵结构特点而与社会单位所发作的;再次,法的功用是法的内涵实质的体现。法的功用从其效果于社会的层次上看,能够分为法的专门功用和法的社会政治功用,而法的社会政治功用又可分为法的阶层控制功用和法的社会公共功用两大类。[5]此外,从不同的视点、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法的功用能够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法的基本功用与辅佐功用,法的全体功用与部分功用,法的标准功用于社会功用,法的显性功用与隐性功用,以及法的正功用、反功用与非功用。[6]而我王法学界常指的法的功用包含:法的调整功用、指引功用、猜测功用、教育功用、强制功用等。[7]而也有的学者将这五项功用划入法的全体功用规模。[8]恩格斯晚年也曾对法令功用的问题作过讨论,在《反杜林论》中,他比较和剖析了英、法、德法令的彼此差异,阐明法并非同经济肯定同步开展。一起阐明,法关于经济基础的反效果,以及对上层建筑其他部分的影响,正是法令的社会功用。恩格斯关于法令功用的思维能够归纳为:法令的经济功用、法令的政治功用、法令的办理功用、法令的前史功用。[9]以上的观念无论是对法的功用根据何种标准作出何种不同的分类,都是将法令作为一个全体,从微观的视点将法的功用作以分类,而详细涉及到某一部门法系统,某一法令标准,乃至某一法令制度的法令功用时,亦能够从微观的视点对其进行研究,也就是说详细的法令系统、法令标准、法令制度所体现出的法令功用是不同的。但无论是从微观视点对法令功用进行分类,仍是从微观视点对不同的法令系统、法令标准、法令制度进行研究,法的功用都是法令实质的外化,都是法令标准自身所固有的功用或功用,是法具有生命力的内涵根据。恩格斯曾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只有必要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只有必要是它的体现,并且还有必要是不因内涵对立而自相冲突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体现。”[10] 这表明法的功用的完成,不只取决于法令与外部社会联络的充沛和谐,即法令对社会的适应性,并且取决于法令系统内部,包含法令标准之间及法令标准的内部结构之间的合理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