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22:59问:讨教一个问题:A公司注册本钱100万元,悉数由张三出资,这以后,张三将其对该公司的股份悉数转让给李四,李四付出转让款150万元给张三,两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问:1、张三是否应到税务局代开一张发票(注明收到股权转让款150万元)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自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就股权转让是否需求交纳营业税问题清晰之后,从受让方来说,财政上不再需求发票就能够做账。因而能够不开发票,可是股权受让方要求转让方开发票也是合理的。从保存付款依据和防止相关的法令危险视点考虑,假如不开发票则需求转让方出具收款证明,且付出方法上最好经过银行划账而不要以现金付出。
2、张三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150-100)*20%=10万元。
答:您的核算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心停止运营活动的,应当自实践运营停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应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许交易价格减除财物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出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下财物,其间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下财物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越或许低于出本钱钱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出资财物转让所得或许丢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4]390号)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事务问题的暂行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则履行。出资方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应确认为出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防止对税后赢利重复纳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核算出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答应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所以企业清算所得的核算:清算所得=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许交易价格减除财物净值-清算费用-累计未分配赢利-本钱公积-注册本钱金
假如核算后有所得,要依照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交纳企业所得税之后,依照个人所得,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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